时间:2023-01-18 05:25:07来源:法律常识
问:仲裁机构、案外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对于撤销裁决的申请主体,《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从上述规定看,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况 且其作为仲裁裁决的主体,不能再作为撤销其裁决的申请人。案外人,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仅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赋予当事人而未授予案外人,故依据现行法律其也不能成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明确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权利。具体而言,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 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岀。”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 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 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 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本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