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06:01:54来源:法律常识
虽然委托律师是每位当事人的义务,但法律并未强行要求当事人在所有案件中都得委托律师,因此,胜诉方的律师费并不能一概当作其“直接损失”,通常情况下,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也就不会得到支持。但在下面几种情形下,胜诉方可向败诉方主张律师费用。
一、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的,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原则上法院会予以支持,但该律师费必须是合理且实际发生。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律师费的约定、律师费有无实际支付、案件难易程度、案件实际结果、律师工作量等多方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律师费进行酌定。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但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
二、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
1. 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民事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采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方式发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不得不聘请律师,从而产生律师费,客观上给无过错方造成实际损失,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律师费。
2. 人身和名誉侵权案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地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3.网络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所以网络侵权案件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律师费由侵权人承担,但实践中法院对最终是否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以及承担的比例拥有自由裁量权。
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该条规定明确了法院可以支持由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用。
5.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债权人所支付的律师费属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6. 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7. 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8. 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9. 不正当竞争案中可要求赔偿合理的调查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包含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仿冒纠纷案件等,当事人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应由侵权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