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07:02:29来源:法律常识
在网上购买偷拍设备,后将其放置在城区繁华路段的便捷式公厕内进行偷拍,偷拍视频多达600部。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作案工具摄像器材3套、内存卡3张、手机3部被依法没收。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接到公安人员咨询
今年3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在市区某繁华路段的公厕内,有人形迹可疑。民警迅速出警,将正在该公厕内安装偷拍设备的王某抓获,并当场扣押2套偷拍设备(包括充电器、内存卡、摄像头、信号发射器、主板),后又在王某家中搜出1套偷拍设备。公安机关经对王某存储的手机进行检查,发现有视频813部,其中涉及偷拍视频约600部,时长约2000分钟。经初步调查,未发现王某有将视频上传到网上或进行变卖的情况,当天王某被公安机关以偷拍他人隐私为由,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因疫情原因当时未执行),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这样处理是否妥当?公安机关把握不准,于是便向偃师区检察院驻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检察官进行咨询求助。偃师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主任侯旭昆立即将相关情况向偃师区检察院主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张德柱进行汇报。
张德柱决定组织人员先行调卷,并且建议公安机关对扣押的3套偷拍设备进行鉴定。经查阅案卷资料,发现王某从2018年开始在网上先后购买7套带有wifi功能的偷拍设备(包括充电器、内存卡、摄像头、信号发射器、主板),并从2018年5月起将偷拍设备以前后各安装一个的方式,安装在公共厕所内进行偷拍。同时,王某下载相关软件,用wifi把设备和手机连接起来,通过手机观看,他还将偷拍的视频剪辑并合成在一个视频文件中,用于个人欣赏。经鉴定,涉案的3套偷拍设备均属于窃照设备,王某可能涉嫌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检察官在案件定性上出现不同意见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需要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入罪条件,但该案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偃师区检察院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
会上,检察官们有不同意见——有检察官认为:王某仅是个人欣赏,未上传网络,也没有贩卖牟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引发严重犯罪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案不仅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而且连一个被害人报案都没有,因此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但也有检察官认为:王某的行为既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也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和社会公众安全感,易引发社会恐慌等负面效应,影响社会稳定,且录制视频数量极大,侵害对象群体极为广泛,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
“两种意见对立,且涉及罪与非罪,怎么办?”张德柱第一时间想到了检察工作的“百科全书”——检答网,于是便在网上进行了咨询,很快便收到了专家回复:刑法第284条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即包括无权使用专用器材的人擅自使用上述器材,也包括虽然有权使用,但是违规使用的行为。虽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但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引发严重犯罪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购买偷拍设备,并通过隐蔽手段安装在公厕不同位置,偷拍女性如厕及隐私部位,录制成视频并存储,虽然仅用于自己观看,但由于公厕人流量大,其本身又具有隐秘性。因此偷拍行为既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也侵犯了个人隐私,且录制视频数量较大,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有了检答网的答疑解惑,偃师区检察院很快便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据此迅速对王某以涉嫌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立案,并于今年5月移送偃师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由于该案没有一个被害人报案,为持续夯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偃师区检察院又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人流量证据。后公安机关对该公厕3天时间的人流量样本进行了统计。据统计,3天总计人流量达104人次,在王某偷拍时间段一小时内平均人流量为35人次,其中男性17人次,女性18人次。
鉴于王某认罪认罚,坦白悔罪,经和值班律师协商,偃师区检察院对王某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王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今年8月,偃师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王某没有提出上诉。
“打击犯罪固然重要,但是修复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短板和管理漏洞更为重要。”偃师区检察院检察长王银轩表示,为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公厕维护管理人员失职漏管以及网络运营平台售卖偷拍设备的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
9月14日,偃师区检察院向公厕的主管部门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厕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遇到异常物品及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今后我们将强化对公厕的日常监管,提升维护管理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把公厕建得好、管得住,既解决群众如厕难题,又让群众用得放心、舒心。”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接收检察建议时表示。另据了解,偃师区检察院向网络运营平台制发检察建议的工作也正在同步进行中。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