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免诉找律师,公益性诉讼可定什么罪

时间:2023-01-18 08:46:13来源:法律常识

罪行轻微可不起诉?做社会公益服务先!

一名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当起了交通协管员,他协助交通执勤的情况,将影响着是否能获得不起诉决定处理……记者从14日召开的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在全省首创社会服务令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嫌疑人,在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需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6至40小时不等,改变以往相对不起诉“一放了之”和“只重认罪忽视认罚”的困境。

罪行轻微可不起诉?做社会公益服务先!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郑创彬

新规:犯罪嫌疑人按规定完成社会公益服务

过往,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且愿意悔罪、悔改的犯罪嫌疑人咋处理,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东蓊介绍,如果将这类犯罪嫌疑人送到监狱,不仅容易诱发“交叉感染”,还将影响嫌疑人的余生,很多人因为一次犯罪,一生都走上艰难的道路。另一方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一旦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相当于“一放了之”,嫌疑人认了罪,但没有“认罚”。

为了改变以往认罪认罚不起诉只重“认罪”忽视“认罚”的困境,更有效地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价值,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借鉴域外做法,在认罪认罚工作中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通过具结书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一定的社会公益服务,使其在公益服务中反思自己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并在实际公益服务中修复被犯罪人侵害的社会关系,根据其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公益服务完成情况决定是否不起诉。

现状:大部分社会服务令案件是危险驾驶案

按规定,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适用认罪认罚不起诉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从事6个小时以上40个小时以下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作为不起诉的考察条件。

南沙自贸区检察院检察官黄丽君介绍,目前,该院在办理的45宗案件中发出了社会服务令,其中大部分是危险驾驶案件——因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

黄丽君介绍,依照法律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当不构成犯罪时)、存疑不起诉(当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和相对不起诉(当犯罪情节轻微时)。“适用社会服务令的案件,特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或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相对不起诉案件。”

黄丽君还说,目前,大部分适用社会服务令的案件通过团委组织实施,但也有部分案件是嫌疑人自己联系相关机构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但不论是哪一种方式,检察机关以相关机构提供的能证实嫌疑人足额完成了社会公益服务时间的证明,才决定是否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没有案底,没有前科,因而犯罪嫌疑人都很积极地投身社会公益服务中。”黄丽君说。

意义:既让嫌疑人反省行为又体现教育和惩戒

据李东蓊介绍,社会服务令制度起源于英国,最先是作为一种刑罚,但在实际演变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效用。现如今,英国、葡萄牙等国家将其作为一种刑罚进行使用,芬兰等国将其作为刑罚的替代措施使用,南非和中国香港地区将其作为考察程序使用。“我们是将这项制度作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种考察手段使用。”

李东蓊介绍,社会公益服务的设定包含两方面的考量:一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越大,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时间也就越长;二是在内容设置上,充分考虑嫌疑人的特长及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比如,对医学专家会要求其到农村地区开展义诊,这样更有利于发挥其特长。对于醉驾者,让其从事交通执勤、交通督导等社会公益服务方式。

据悉,通过社会服务令制度,可以有效弥补相对不起诉惩戒作用不足的难题,为被不起诉者回归社区提供适度的缓冲期,切实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

“借鉴域外社会服务令制度,在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要求参加相应社会公益服务,是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中的一项创新举措,通过设置社会公益服务时限,使被不起诉人在社会服务中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实际行动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同时体现教育和惩戒。”李东蓊说道。

典型案例

做30小时公益活动 嫌疑人获不起诉处理

2016年12月,钟某英在担任广州市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运总监期间,负责该公司某项目车库拆迁。2017年4月6日,在未与其中24名车库业主就拆迁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钟某英组织人员对上述车库进行拆除,导致车库墙体及车库内堆放物品损毁。钟某英此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该案随后进入司法程序处理。

2018年8月21日,在律师见证下,钟某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南沙自贸区检察院对其提出参加社会公益服务30小时的考察要求。在确认钟某英完成社会公益服务后,南沙自贸区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9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南沙自贸区检察院认为,钟某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原单位同意留用,依法可不判处刑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更有利于企业的有序经营,遂要求其进行公益服务30个小时,根据其实际完成情况和认罪悔罪态度,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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