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2:10:34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人认为律师代理案件,基本都不承诺案件结果,输赢都收律师费,怎么还会赔钱呢?来看看这个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一、受托订立代书遗嘱,收了6000元律师费
黄先生一辈子未曾结婚,也无子女,但有一个妹妹和四个兄弟(均为同胞兄弟姐妹)。某日,自觉时日不多的黄先生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订立代书遗嘱,自愿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由其弟弟黄二和妹妹黄三两人继承,一人一半。
该遗嘱由该律所的钱律师代书,“立遗嘱人”处由钱律师代黄先生签字,并注明“钱某某(代签)”,并由黄先生捺了手印。“见证人”为钱律师和其同事李律师。
同日,该律师事务所对这份代书遗嘱出具了《律师见证书》,黄先生支付了律师见证费6000元。不日,黄先生死亡。
二、兄弟姐妹因该房屋继承发生争议
黄先生去世后,黄二和黄三主张按照黄先生的遗嘱,该房屋应由其二人继承,但其他三个兄弟并不承认该遗嘱,认为应当五人平分。因此双方对该房屋的归属产生了争议。黄二、黄三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该房屋由其二人继承。
三、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有关遗产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黄二、黄三在诉讼中提交的代书遗嘱的效力,就成为了关键。
按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代书遗嘱应由遗嘱人当场口述遗嘱内容,其他人不得代为传达;代书人负责对口述内容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加入代书人自己或他人的意思,即代书遗嘱应当场制作当场订立,符合时空一致性。
但经法院查明,钱律师与李律师在接受黄先生的委托后订立的代书遗嘱,并非黄先生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据李律师的证言可证实,其与钱律师是在医院通过与黄先生的谈话了解其遗嘱意愿,而后二人返回了律所,根据记忆整理了遗嘱内容,随后再次返回医院,交由黄先生核实内容,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
另外,遗嘱内容的整理过程中也没有遗嘱人口述时的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可供参考,而且“遗嘱人”处也非黄先生本人签字,而是钱律师代签,故无法证明遗嘱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认定,黄二、黄三所提交的黄先生的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其形成过程和形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反映遗嘱人黄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认定代书遗嘱无效。诉争房屋,按照法定继承,由五人平均份额继承。
黄二、黄三两人虽又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黄先生生前意愿是将该房屋交由黄二、黄三继承,但却因钱律师的失误,导致代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既违背了黄先生的生前意愿,也造成了黄二、黄三的实际损失。
因律师代理法律事务,是由其所在律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而非律师个人。并且按照《律师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故赔偿责任主体为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黄二、黄三便一纸诉状,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院。
黄二、黄三认为,黄先生生前有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生前意愿是将该房屋交由二人继承。如果遗嘱有效,每人将享有50%的财产份额。因钱律师的过错,导致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二人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每人享有该房屋20%的份额,其损失的财产继承部分,均是因钱律师的过错所导致。
钱律师作为该律所主任,参加了庭审。认为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为:
1、该诉讼案由应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黄二、黄三并非订立代书遗嘱这一法律事务的委托人,非合同主体,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2、所作代书遗嘱的见证服务行为,是尽职专业合规的,此前以同样方式制作的见证遗嘱,一直都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即便此次的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也不应背负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黄先生委托钱律师(所在律所)的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钱律师及其律所应当明知这一签约目的,在收取对价后,有义务为黄先生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但钱律师及李律师在办理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及形式要求履行受托事务,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致使黄先生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钱律师及李律师的过错明显。
根据《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黄二、黄三不能按遗嘱继承黄先生遗产的根本原因,系钱律师、李律师履行职责中的过错所致,侵害了黄二、黄三依黄先生的意愿继承遗产的权利,二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所在律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委托鉴定,认定该房屋价值为1980000元,黄二、黄三因代书遗嘱无效所丧失的继承份额分别减少了30%,共计60%,故判决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赔偿二人经济损失共计1188000元。
本案当时曾引起不小的关注,也是对律师界的一个警醒。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首先还是要保证执业过程的规范性和专业性。谁能想到,这样一个仅仅6000元律师费的案件,却造成了100多万的损失。有兴趣详细了解案情的朋友,可查阅(2018)沪02民终10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诉讼过程也是比较曲折,从一审、二审,一直打到了高院再审程序。(代书遗嘱无效的诉讼,可详见(2017)沪02民终1006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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