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2:39:05来源:法律常识
【摘要】
杨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沛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经沐邦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法院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因生活不顺,逐渐产生厌世情绪,遂初萌生了通过杀人后自己被法办从而结束自己生命的想法。为了实施自己的想法,杨某先后购买菜刀作为作案工具,并踩点选择作案目标。
某日,被告人杨某搭乘上了被害人尚某驾驶的出租车。在上车后,杨某多次变更到达地点,途中趁尚某不备,突然手持自己藏带的菜刀对着尚某头部砍击。尚某边用胳膊阻挡边停车,并打开车门沿路躲逃。此时,杨某下车持刀继续追砍。走投无路的尚某返身与之搏斗,致杨某所持菜刀掉落在地。尽管没了凶器,但杨某依然不肯罢休,继续用拳头殴打尚某头部等处。
后尚某将杨某摔倒在地,陆续有其他车辆及群众赶到现场,杨某见无法达到杀人的目的遂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坐在路面上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控制。经鉴定,被害人尚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案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我方辩护律师在充分阐明辩护意见和罪轻观点后,最终法院作出宣判,杨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
【本罪辩护要点】
由于生命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任何残害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还是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杨某对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愿,也实施了杀人行为,但由于主观意愿以外的因素,其杀人目的并未实现,构成杀人未遂。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杨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所犯罪名成立。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后者是损害他人的健康。
结合本案,判断杨某是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的关键点在于其携带菜刀行凶作案的目的。杨某携带菜刀的目的是为了杀人,故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3、量刑情节
对于本案,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可以看出杨某具有酌定从宽的处罚情节。
(1)杨某具有自首情节,杨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抗拒行为,依法属于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待捕型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2)杨某构成犯罪未遂,所造成的犯罪后果相对较轻,可对其从轻处罚。
(3)杨某系初犯及偶犯,其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具有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杨某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具有从宽的量刑情节。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处罚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因此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杨从轻处罚。而法院也最终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了相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4、辩护总结
对于故意杀人罪这种恶性常发性犯罪进行辩护时,要根据犯罪情节、后果、动机等重要因素,综合分析并确定辩护重点,主要有:
(1)要注意界定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这两种犯罪都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故意伤害罪在法律适用上的伸缩性较大,因此对于犯罪起因、打击部位、打击力度等因素予以关注,可作为辩护的突破口。
(2)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是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无法回避的辩点,特别是对于因厌世思想而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要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予以辩护,才能真正了解行为人事发时的心理状态。
(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情节的综合考量也是辩护的一个焦点,因为犯罪情节是适用刑罚的基础,尤其对于故意杀人罪,只有每一个犯罪情节都经得起推敲,才能做到不枉不纵。
(4)对于具有量刑情节的从宽规定主要从是否为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认罪态度等方面为被告人辩护。
总之,在为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应在全面分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评价,深挖从轻、减轻的各种相关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辩护意见,力争辩护取得较好的辩护结果。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找律师,沐邦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