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20:24:17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反诉的提起须满足一定要件,否则法院将以反诉不合法驳回当事人的反诉。这些要件具体为: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辩论终结前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1、反诉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
2、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原因事实。
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提起反诉的,法院要根据反诉金额和案件性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笔者之前的一篇文章《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1)律师费为何总超支?》中曾提及:“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化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所无法预想的,例如对方反诉、增加诉讼请求、因技术原因驳回(撤诉)后重新起诉(应诉)以及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等情况,因为诉讼标的变化或因为增加了程序,律师都可能要求增加律师服务收费。”今天,笔者就将“因反诉而增加律师费”的话题展开,希望与您深入探讨。
1、原告方提起诉讼向被告方主张权利的时候,未必考虑到被告反诉的可能,更无法预估被告方的反诉金额。一旦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对原告的直接影响就是:自己的律师会马上提出增加律师费的要求。增加收费是源于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反诉另行付费的约定”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就“反诉如何支付律师费”没有约定。
2、原告作为反诉被告,拥有了前文《做被告时,如何约定律师费最有利?/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8)》中被告委托律师时的“一切烦恼”,除此之外,反诉被告时的处境比被告方更尴尬,源于本诉委托的律师已经深度介入案件,在反诉发生后,与律师协商“反诉部分律师费时”时更被动,缺少谈判筹码。无论是更换律师或增加反诉代理律师,反诉被告都面临更高的律师费成本或时间代价。笔者就曾办理过这样的案件,作为原告方起诉对方,诉讼金额200万,而被告应诉后立马提出反诉并且反诉金额高达1000万。导致在没时间更换律师的前提下对合同中的律师费条款重新协商,对原告方非常不利。
1、为防守而反诉。把抗辩理由转化为反诉请求,例如服务合同中,被告方认为原告没有履行义务要求返还已付的部分服务费,真实目的是抵扣依据合同应予支付的剩余服务费。反诉金额往往不会高于本诉金额。
2、相互攻击,争议较大的案件,例如双方将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归咎于对方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示例:写字楼租赁合同中,业主方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损失(诉讼期间内会一直计算)、没收押金和承担房屋还原拆除费用,而承租人则要求业主方赔偿装修损失和退还押金、租金。双方也都同时要求对方支付根本违约金。一方先行起诉,另一方提出反诉,反诉金额可能高于本诉金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方在诉讼前更应该考虑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告反诉的可能性及反诉后对委托代理合同履行的影响。
原告已经委托律师并支付了律师费后,反诉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律师会要求反诉被告增加律师费。迷惑性的原因在于,大家认可了律师按诉讼标的计算律师费,既然因为对方反诉导致诉讼标的增加,律师费因水涨船高也是合理的。是这样吗?有关律师费增加的依据是关注重点,笔者基于过往经验与思考,需加以区分:
1、【双方争议的事实并没有扩大】名为反诉,实为抗辩。另行支付律师费不合理。例如前面示例中,原告主张服务费,被告反诉要求返还已付服务费,实际上是一种抗辩手段,被告本质目的还是为了减少付款金额。
2、【双方争议的金额并没有扩大】双方的诉讼请求(争议事项)存在重合,重合部分不应该重复支付律师费。例如一方主张没收保证金,一方主张退还保证金。如果本诉和反诉中的保证金都纳入律师费计算的诉讼标的之中,就存在重复收费的情况。
3、本诉和反诉的本质相同,反诉金额不超过本诉金额,多支付律师费有不适当。本诉与反诉虽然双方观点不同、证据不同,但都是基于一个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例如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哪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相互指责对方违法解除合同(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还要赔偿守约方的其它损失。
4、反诉金额不高或者并未增加律师太多工作量的情况下,增加律师收费显得律师太过计较。把个人商业利益看得太重的律师,应减少与之合作。
5、针对反诉请求的策略是“减少”还是“灭绝”,关乎到反诉部分律师费的计算标的。
笔者以租赁合同纠纷为例说明“什么是减少策略,什么是灭绝策略”。出租方首先起诉,承租方提出反诉,包括要求出租方对前期300万元的装修投入进行赔偿。
【灭绝策略】出租方律师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能够没收承租方的装修投入,不做任何补偿。按反诉标的金额300万元计算反诉律师费是有道理的。
【减少策略】即便判定租赁合同是因承租方的违约行为而解除,法院也不会判决装修投入价值为0或无条件归属于出租方。承租方的装修投入诉求总会折算到案件结果中,出租方律师的工作重点是尽可能降低装修价值。在减少策略之下,出租方的律师按300万计算律师费就不合理了。
6、本诉律师因为对方反诉,多收一次前期律师费是否合理。
原告与律师协商一致就反诉部分的律师费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模式。本诉时已收取的前期基础律师费,因为对方反诉,律师再次提出收取前期基础费是否合理呢?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反诉不应该再收取前期基础。先思考“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中,为何要收取前期费?”前期基础费的收费基础在于弥补律师办案的前期投入,包括立案、调查及开庭过程中产生的通讯费、交通费、印刷费等支出。既然本诉部分的律师费已经支付,再次支付一笔前期基础律师费就不是补偿性质了。风险代理收费应与结果挂钩,否则就失去风险代理的意义。
7、接到反诉时,通过其他律师报价,看本诉律师提出的反诉收费方案是否合理。
本诉和反诉可以分开委托律师,新介入的律师要重新了解案情、分析研究,作为一个新案件报价。本诉律师则占据优势,因为从时间成本角度出发,本诉律师已深度介入及从事有关工作,可避免反诉工作中的很多重复劳动,投入成本远低于新接手案件的律师。因此,如果本诉律师的报价不低于新律师的报价,表明其报价过高。假设本诉律师坚持不肯让步,更说明律师在占据议价优势后认为已拿捏住了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
抛开成本问题,本诉和反诉分开委托律师并不有利于委托人,因为两个律师之间要有顺畅的沟通,毕竟涉及一些法庭调查存在重合时,本诉与反诉口径一致,有统一的诉讼策略和不相矛盾的代理思路,两方律师很好的配合才能达到好的效果。
8、为了避免反诉发生后,因前述原因,更换律师时居于被动局面,在本诉阶段选聘律师阶段、委托人占据谈判优势的时候,应提前设计与反诉有关的有利条款及写入委托代理合同,也能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影响双方的合作。
【有利条款示例】
(1)反诉金额低于**万元时,不额外增加律师费。超过“ ”万时,按……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万元。
(2)反诉金额不超过本诉金额时,不额外增加律师费。
(3) 反诉与本诉的争议是基于一个事实,不对此部分额外增加律师费。
(4)反诉并未增加己方律师太大工作量时,不额外增加律师费。
(5)结合案件的诉求进行条款设计:例如针对违约金问题,被告提起反诉,不额外增加律师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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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上内容是有关客户遭遇反诉后会面临律师费增加的不利境地,该如何防范该风险的实操指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关于律师费还有更多重要话题,欢迎参详笔者之前的文章。社会科学里再小的问题,都不会是只有一个简单答案,有关于反诉律师费的话题,相信业内优秀人士一定有自己的方式、方法、建议、策略,笔者希望以上内容抛砖引玉,承邀各位把这个话题讲全说透,无论是事例还是观点,都欢迎分享,评论区恭候大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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