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00:45:18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罗丹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在网上引发热议。
原告葛某系一家餐厅老板,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饭未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5688元。
法院庭审调查后认为,夏某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的起诉。
抛开网络上热议的夏某就餐所点的“飞天茅台”、“野味大餐”,仅就葛某起诉案由而言,这是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宝山区法院以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确实值得商榷。
裁定驳回起诉意味着法院不予受理,那么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普通民众如果遇到法院该受理不受理的情况,又有哪些救济渠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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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
得是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条件有4个:(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前三个条件一般人都看得懂,但第四个条件对民众来说理解起来恐怕有一定难度,尤其是哪些民事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呢?
有人甚至质疑,这是法院为推卸案件预设的一个活口,是不是受案范围还不是法院说了算?这也是前述案例中,宝山区法院备受的一个焦点。
实际上,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大致上可以分为10大类69种民事案件。这里主要说说有哪10大类:
1、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如被告不明确等情形;
2、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3、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4、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如在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5、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7、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
9、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如票据纠纷中,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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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受理不受理
怎么办?
通常说的法院不受理其实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立案后裁定不予受理,例如前述案例;一种是法院压根就不立案。
如果坚持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遇到这两种情况怎么办呢?
法院在收取当事人的材料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单独就这份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种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相对来说好处理,如前述案例的葛某,也已提起上诉。
第二种情形则比较暗黑。正常法院在收取当事人材料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释明;如果是材料有欠缺的应该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院会存在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或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等操作。
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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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为了保障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对起诉、自诉,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此项规定就是为了规避法院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遇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槐城律师建议您:
仔细甄别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保留好立案时的法院出具的书面凭证或自制的去法院办理立案的有关证据,如视频、录音、门卫登记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