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刑事案件律师阜阳市,阜阳打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

时间:2023-01-19 03:06:25来源:法律常识


案 情 简 介

程玉伟律师成功办理何某某强制猥亵一案 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8年7月1日22时许,热浪袭人,夜色已晚,何某某(男,21岁)与朋友王某、韦某酒后到安徽省临泉县光明路一号天桥上醒酒。刚刚参加完高考的女学生蒲某某,身穿白色连衣裙,婀娜多姿,和同学韦某琪、苏某某在该天桥闲逛闲聊,欣赏五彩斑斓的城市夜景,同时等韦某琪的妹妹韦某宝,韦某宝到来后,四人准备离开时,何某某趁着酒性,在同学的怂恿下,突然搂抱住女学生蒲某某实施亲吻。蒲某某奋力抵抗、求救,韦某琪、韦某宝、苏某某合力将何某某拉开,何某某跑下天桥。蒲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在蒲某某的同学指认下,民警在天桥下将何某某抓获。

7月2日,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决定对蒲某某被猥亵案立案侦查。同日将涉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送至安徽省临泉县看守所羁押。7月5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被被害人蒲某某双方达成和解,由何某某乙方赔偿蒲某某现金两千元,蒲某某对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安徽省临泉县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2018)皖1221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何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遂以强制猥亵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处刑五年。

办 案 历 程

获悉儿子被判处重刑后,在外地打工的何某某的母亲,无法接受,心急如焚,火速赶回老家,经亲友推荐,慕名委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程玉伟律师担任儿子何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的辩护人,准备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后,已经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为了拯救一个涉世未深的小伙子,程玉伟律师马不停蹄,火速赶到安徽省临泉县看守所,于当天下午,依法会见了已被羁押半年之久的何某某,在会见了何某某并详细的了解案件经过后,看到何某某期盼无助的眼神,程玉伟律师的心情很复杂:他不敢相信基层司法机关居然如此混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他不禁感到疑惑:到底是办案人员的水准有问题?还是该案受到某种人为干预?据此,程玉伟决定依法帮何某某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程玉伟律师成功办理何某某强制猥亵一案 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特别是会见结束时,法院及看守所已即将下班!如果不能在当天启动上诉程序,那就意味着一审判决次日就将生效!即便是冤假错案,也将“板上钉钉”!时间紧迫,刻不容缓!

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玉伟律师不辞劳苦,“三管”齐下,确保上诉成功:程玉伟律师火速在看守所手写两份《刑事上诉状》,简明扼要地写明上诉理由,让何某某签字画押,然后,一份交给看守所警官,请求依法转交法院,但看守所不出具书面手续;同时,为了稳妥起见,唯恐看守所不能及时转交材料,程玉伟律师在会见结束后,又火速赶往十公里之外的临泉县邮政局,准备通过邮局向法院邮寄一份《刑事上诉状》,保留邮寄凭证。然而,等到程玉伟律师赶到邮局时,邮局工作人员已准备下班,营业厅的卷闸门已经拉起,程玉伟律师说尽好话,讲明该邮件的重要性,最终感动邮局工作人员,决定延迟下班,破例加班办理最后一件邮件!待邮寄手续办妥后,夜幕已经降临,程玉伟律师放心地舒了一口气!为了更详尽地写明上诉理由,程玉伟律师一刻没有停歇,赶往宾馆,连夜写成一份有理有据的《刑事上诉状》,并于次日法院刚一上班时,递交到一审主办法官的手上,自此,上诉程序正式启动,确保万无一失!

但是,程玉伟律师清楚地意识到,启动上诉程序,仅仅是万里长征第一笔,今后的路还很长,并且更艰难!为此,程玉伟律师多次往返合肥、阜阳、临泉,与办案法官检察官进行沟通案情、交流意见;同时,多方查询相关资料,不仅提供了人民日报刊载的《公检法“默契配合”出冤假错案》,该文指出“这几年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质疑和严重担忧,动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治的信念。分析几起冤假错案,我们不难发现,造成冤假错案最关键的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遮掩、相互“协调”,最终默契配合出“铁案”。在这个过程中,并不难发现瑕疵的案件,被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名义一路绿灯予以通行,甚至相互之间还想方设法为瑕疵打掩护,直至最后判决生效。公检法几家皆大欢喜,功劳簿上又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真正的公平正义却在冷眼旁观中被严重伤害。

反思这些冤假错案,司法机关缺的并不是制度——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部门规章,对办案流程都有严格的刚性约束。真正缺乏的是制度的落实,是责任的追究,更是一些办案人员从心底对公平正义、对人民群众权益的漠视。有人曾表示,在办案过程中,只要哪怕有一名办案人员能够站出来,这些案件或许都不会成为冤假错案。

一切按照制度设计运行,所有步骤都严格依照程序走,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但也是最难的要求。政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也意味着每一名政法工作者的肩膀上都扛着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与向往。在心中树立起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对人民群众的敬畏,无论何时都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是每一名政法工作者应尽的职责。”因此,请求二审法院特别是主审法官,负起责任、敢于担当,果断地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作出一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另外,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为了慎重起见,程玉伟律师还特意与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听取刑事专家的意见。陈瑞华教授在看完相关材料后,明确表示“确实冤枉”,并愿意随时可以进行专家论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曾出版了一本针砭大陆刑事司法制度弊端的专著——《看得见的正义》,书名来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陈瑞华教授指出:“冤假错案就个案而言,看起来都有一定偶然性,但其本质上是结构性问题,是中国刑事司法病症的总爆发。根子问题不解决,冤案发生就是必然的。”

“要从源头上找治理的方式,就像大禹治水,不是等着出了问题被动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出台一些应景的规定,除了平息民愤、公众舆论,实践中几乎没什么作用。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之所以不敢坚持法律和事实宣判当事人无罪,核心原因在于:

第一,不独立;

第二,无权威;

第三,跟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完全站在一个立场上,倾向于追究犯罪,放弃了公正审判的基本能力。”

但法院的考核体制使得法官要判一个无罪,比登天还难。如果法官判无罪,首先要汇报给庭长、分管的院长,要报告审判委员会开会,全法院里面看这个法官的眼神都是怀疑的,“是不是进行权钱交易了?”公安、检察机关不同意,法官还得去跟他们解释,还得跟政法委汇报去。反过来,判有罪有多容易?法官一个人就说了算,没人管他。可以这么说:一个法官判有罪,是一马平川,没有任何障碍,没有任何职业风险;一个法官要去判无罪,会经历体制上的多重困难。从人性的角度,你说他本能地会宣告有罪还是无罪?

还有一个问题是功利主义的风险转移。很多冤案都能看出,上级法院不敢承担责任,把大量的风险转移给下级法院,明知道案件有问题,上级法院不直接宣判无罪,退回给下级法院重审。但下级法院很多时候是没法承担风险的,面临政法委的压力,面临公安、检察院的压力,面临被害人的上访,最后就出现了一个中国社会特有的现象—“留有余地的判决”。

基本规律是上级法院不敢坚持独立审判的精神,把风险转移给下级法院。一方面希望下级法院不要动辄宣告有罪、判处重刑;另一方面,也不希望下级法院直接宣告无罪。

然后就出现了最奇特的一种法律现象,明明证据不足,可以宣告无罪,却对被告人定罪,但又量刑从轻,留有余地。我过去写过文章指出,很多中国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源都在这儿。核心问题是中国的法院不敢坚持独立审判精神。

等待!等待!该案最终于2019年4月9日开庭审理,程玉伟律师精心准备,据理力争,发表了慷慨激扬、有理有据的辩护词,庭审的效果很好。

判 决 结 果

2019年4月24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判决书》,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1日22时许,上诉人何某某酒后在临泉县光明路天桥上,对被害人蒲某某实施强制猥亵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该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且事后何某某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判对其量刑不当,本院予以改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1刑初83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免于刑事处罚。

至此,在程玉伟律师的精心辩护下,在二审法院的公正审判下,何某某在经历了一年的羁押后,当日被释放,得以和家人重新团聚,并在第一时间,向程玉伟律师打来电话,表示衷心的谢意,该案圆满结案,那一刻,程玉伟律师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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