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04:43:28来源:法律常识
一、接触案件
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我照例来到XX看守所会见贺先生,说是会见,但我那时并不过问案件,因为我同时还是公司的产品经理,我主要是来汇报公司的运营情况,讨论产品开发的进展,案件有其他律师跟进。
实际上,自2015年从检院辞职以来,我已经有2年没有碰过刑案了,一直做着产品研发的事。
讨论完公司的事,他突然说有个案件,想让我辩护一下。
我问什么案?
“强奸案,和我同仓的一个小老乡,才20来岁,一审刚判了有罪,三年三个月,但是我觉得他是冤枉的。”贺先生说。
我眉头一皱,强奸案最不招人待见,而且一审已经定罪了,想扳回来的机率极小。公、检、法三道关卡下来,出问题的机率很小。这也是我辞职后转做不良资产的原因之一,我不想打麻将不能胡牌,太憋屈了。
“他和那个女人是情人关系,女的已婚,男的单身,应该说是偷情,他说没有强奸,这个小伙子也一直不认罪。”贺先生接着说。
“偷情可以转化为强奸,自愿可以转化为不自愿,这个没毛病。”我说。
“她应该是老公突然回来撞见,怕老公打,所以才改口说得强奸。”
“这个不构成合理怀疑。”我说。
“凭我做律师的直觉,我觉得这个小伙子不像是在骗人;但是可能是因为有个抢劫的前科,公检法不信他”。
优秀啊!还有抢劫前科。
贺先生以前确实也是名律师,但是没办过刑案,一直都是做不良资产,我不确定他的直觉准不准。
“他已经上诉了,你可以试试,如果不感兴趣也没关系。他有个哥哥在佛山XX家私厂打工,你可以找他拿委托手续,就说是张三(法外狂徒,就你做化名了)说的就行了。”
我内心是拒绝的。
"他哥应该经济能力一般,付不起很多的律师费,你等我出来给你补上"
呃......,瞬间头大。
“有可能会是一个无罪案件哦,遇到一个无罪案件可不容易。”
嗯,这个挠中我的痒点了,作为律师,哪个不想有几个无罪案件傍身,时不时吹吹牛呢?
聊完出了看守所,我看时间还早,查了导航,不是很远,心想案件或许真的有问题呢,先看下一审判决书也不妨。就直接去XX家私厂,打听到了张三的哥哥张大。
张大一眼看过去,一个忠厚老实的汉子,30出头。聊天发现他略木讷,不擅言辞,读书不多,小时候学过木匠,后来就一直在家私厂打工。他讲张三少年时早早辍学,在街头和小痞子混在一起,18岁以前犯过一次抢劫,出狱后,他就带到自己身边一起打工。这次出事,人关了一年了,都没敢和家里人讲。幸好他和父母关系很僵,从来不打电话回去,才瞒得住。
我听完不为所动,典型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我已经见过太多了。我只让他把一审判决书拿给我,我拍了照,就回去了。
二、疑点重重
回到家,看完判决书,大概事实清楚了。
张三和被害人小丽(化名)及小丽的老公王五(化名)都是工友和老乡关系,都在XX家私厂工作,也居住在同一层宿舍的斜对门。案发前张三(你应该姓王才对)已经和小丽偷情长达半年,偷情地点常在野外、小宾馆,还有这次的案发地点小丽和王五的宿舍。
案发在5月19日晚上收班后,工厂停电了,时值初夏,天气非常炎热,宿舍一片漆黑,大部分员工都在宿舍楼下乘凉。王五像往常一样借用张三的摩托车出门去买宵夜,张三也熟练地来到王五的宿舍。
半小时左右,王五拎着宵夜回来撞见,三人六目相视无语,沉默片刻后,张三从床上下来默默跪下,小丽开始哭泣。王五只说了一个”滚”!张三一言不发离开宿舍。
王五开始质问小丽,并打了一巴掌,小丽哭得更厉害了,说自己不愿意的,是张三强迫的。于是王五报警,警察到后,在宿舍楼的天台抓获张三,并将三人带回派出所,立案侦查。
上面的事实,是法院确认的事实,证据之间有也没矛盾。
问题的关键在于,半小时时间里张三和小丽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两人的陈述开始有了剧烈的矛盾。
小丽称当天晚上她是不愿意的,因为还在生理期间,张三是带着酒气进来的,强迫她发生了性关系。她有拼命挣扎、哭泣、求饶,并拿头撞墙。她还描述了具体的姿势和下体的痛疼感,并确信张三有射精。
张三的供述里则完全相反,他称当天晚上是小丽发微信让他上楼找她玩,他只是和小丽躺在床上,聊天,相互抚摸,自己只脱掉了裤子,内裤都还没脱,根本没有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射精。
偷情可以转化为强奸,是读书时就知道的观点,只要案发这次女性不同意,就可以转化为强奸,何时何地都要尊重女性意愿,这是基本原则。
但是工作中遇到真实案例,这是头一次。根据以往的经验,强奸案定罪本身就比较困难,偷情转化为强奸,证据应该很难形成完整证据链,这个案居然成功定罪了,我顿时来了兴趣。
再往下看,我懵了,鉴定意见显示,小丽的阴道和内裤居然检出了张三的精斑!
那么,案件就简单了,两人言辞证据相互矛盾,那就看客观证据能佐证谁的说法。
小丽虽然也撒了不少谎,陈述可性度有问题。但是张三有犯罪前科啊,供述可信度也高不到哪里去。
所以,结合鉴定意见,那只能认定张三在撒谎,采信小丽的陈述。
张三被定罪,看起来没毛病。
但是还有疑问。
小丽在公安第一次询问时撒了谎,否认了与张三已经偷情长达半年的事实,第二次才承认。张三则一开始就讲明了两人偷情的事实。
公安有问两人上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两人都承认是在小丽生理期之前的5月12日。
精斑有没有可能是5月12留下来的?
如果是,这就是一个合理的怀疑。
我是不信的。
一审法官显然也不相信。
精液在阴道内只能存活3-4天是常识,5月12日到5月19日,隔了七天了,而且还在生理期。
难道张三天赋异禀?!
我不死心,先找了一个法医确认精液到底有没有可能在7天之后检测出来。因为存活是一个概念,精斑是另一个概念,可不一定是指活着的精子。
但是,法医很肯定地说隔着7天+生理期,绝不可能再检测出来。
我的斗志被点燃了,隐隐中感觉哪里一定有问题。
强奸案的证据链一般是比较脆弱的,很容易破解,或许真有机会拿下一个无罪案件。
我打电话通知张大来办委托手续。
三、接触证据
我花了一天时间,上午去佛山市中级法院把一审卷宗扫描出来,庭审录相也拷贝了一份。二审法官亲自送卷宗下来的,看起来很斯文、有学术气质的一个法官,我心中又轻松了一些。
这里实名表扬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每次去那里像去咖啡厅一样,有一种轻松、自在的感觉,工作人员有很强的服务意识。下一篇要讲的贺先生的无罪判决,也发生在这里。
下午去XX看守所会见张三。张三看起来并没有“法外狂徒”的气质,相反,也有些木讷,眼神有点游离,相貌中等。手背和手臂上有些简单的纹身,估计也影响了一审法官的心证。
他对我的出现有点意外,但也直接问是不是高律师。
我说是的,估计出仓的时间贺先生和他说过了。
简单介绍后,我直奔主题。
“5月19日晚,你们到底有没有发生性关系?”
“没有,千真万确。”
“那为什么检测出了精斑?”
“我也不知道,我后来想了一下,可能是5月18日留下来的。”
我突然一惊!有希望。
“5月18日你也找过她?”
“是的,找过,也在她房间里。”
“你们做了什么?”
“K交,因为她大姨妈还没走。”
“嗯?没道理啊,K交,阴道也不会检出精斑啊。”
“你射在哪里了?”
“她嘴巴里,然后她吐掉了。”
“你有清洗阴茎吗?”
“没有。”
“然后呢,你们有继续抚摸对方吗?”
“有。”
“抚摸哪里?有抚摸阴部吗?”
“有,她大姨妈已经走的差不多了其实。”
我瞬间感觉轻松了很多,这很清楚啊,合理怀疑找到了,5月19日的精斑可能是5月18日留下来的,不能根据鉴定意见就否定张三的供述。但为什么还被定罪呢?
“公安知道你们5月18日有K交过吗?”
“我有讲过。”
我赶紧翻卷,我内心极切地希望一审公、检、法没有发现这个情节,或者至少没有像我问的这样深入。
公安对他做了七次笔录,只有最后一次笔录中,公安问“你怎么知道小丽在生理期的?”
张三答:“因为我前一天也去找过她,因为她说大姨妈还没走,所以她就帮我K交的。”
再去看小丽的陈述,小丽也承认5月17或18日帮张三K交过一次,只是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这是很久之后的一次询问。两份证据可以相互印证。
心中有点窃喜,不出所料,公安想当然的认为K交不可能在阴道检出精斑,所以没有深究。
但我另一个疑问出来了!
“公安每次都问你,上一次发生性关系是什么时间,你为什么都不提5月18日K交的事情?”
“因为口交不是性关系啊”
我一怔!“那你觉得什么才是性关系?”
“插入阴道吧”
“那你觉得K交算什么?”
“他思索很久:性行为?”
哇哈哈,我心中狂喜,又一个灯泡突然亮了的感觉。
性关系或性行为,本来就没有一个权威、准确的定义。侦查人员和张三对性关系含义的理解就产生了偏差。公安在得知两人有偷情事实之后,每次讯问都问上一次性关系时间,应该也是想确定精斑的形成时间。由于理解不同,公安一直到侦查末期才意外发现案发前一天有K交一事。但对K交又没有深究,导致没发现这个合理怀疑。
我想我已经找无罪辩护的点了,很开心地结束了会见,并向他保证,会还他清白。
四、疑惑再起
我回到家后,开始看庭审录相。但是突然发现,一审开庭时,张三已经提到了K交一事,法庭已经进行过讯问和调查。
公诉人提了一个灵魂拷问:你有抚摸阴部,那就是没有插入,那为什么阴道内会检出精斑呢?
录相里,张三也怔住了,几秒后说他解释不了。
等于张三的辩解没有被采信。
我也怔住了,我赶紧去翻鉴定意见,确实是有5根阴道拭子(采集精斑的棉签)。
阴道内也检测出精液了?
按照张三的说法,只有可能在外阴或阴道口有精斑。
我又陷入疑惑之中。
当天思索良久,找不到答案。
第二天,我看着卷宗发呆,突然一张照片映入眼中,心中一阵狂喜!
法医从小丽身上提取5根阴道拭子是放在一起的!
谁能判断出哪根拭子是提取自阴道口,哪根是提取自阴道内呢?!拭子已经交叉污染了!
拭子提取,一般是由外到内的,从外阴、到阴道口、到阴道壁、最深可到宫颈口。
这个案件,由于张三供述没有射精,所以只要证实有或无精斑即可,不需要记录拭子的详细提取位置,公安没做那么细致。
公诉人根据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小丽的阴道内留有精液。
我再细看鉴定意见,心中更乐了!
鉴定意见的结论只是写哪个样本(5根整体)是否检出精斑,不同样本之间的基因型是否相同。根本不会给出是不是阴道内检出精斑的结论。
也就是说,公诉人的问题根本就不成立!
我也不需要去纠结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了。
差点被带到沟里去了。显然,张三和一审法官被带到沟里了。
欢喜之后,一阵愤怒涌上心头,这个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明显没有审查到两人在案发前一天有K交一事,在庭上张三说出来时,不仅没有引起重视,反而用歪理诘问,态度坚决,不容质疑的语气。
我都一时答不上来,法官显然也被唬住了,何况知识水平一般的张三。
作为公诉人的责任心何在?中立审查起诉的态度何在?
我想着,如果案件重审遇到他,我一定要在庭上折辱他一番。此案如果审查起诉用心,不可能起诉到法院。
还有一审的代理律师,原来有个中年男子,录相里显示,开庭时只来了一个年轻女律师(应该是助理),开庭过程羞的头都抬不起来,全部是没有质证意见。我翻了下委托材料,发现执业刚一年,20出头。
强奸案开庭,全是虎狼之词,根本不适合未经历练的年轻女律师来开。
五、其它细节
精斑的遗留时间,是本案的关键问题,这个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我已经有了很大的胜算。但是本案还有其它证据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决定把整个证据链一一敲碎!让公诉人心服口服,让法官没有顾虑地给我一个无罪判决。
证据一:
小丽的右肩膀位置有一个2*3cm的擦伤,声称是强奸时造成的(唯一伤口)。
我看着这个小伤口,呵呵一笑。
这个伤口位置、受伤原因都不符合强奸造成伤痕的特点。其一,伤痕面积很小,伤情很轻,和小丽陈述的强烈压制和反抗不符;其二,伤痕位置在大臂靠肩位置,而非常见的小臂,大腿内侧等;其三,伤痕为擦伤,如果是用手按压、紧握等方式造成的伤痕,应是软组织挫伤,表现为淤青或皮下出血、红肿;擦伤伤在表层皮肤。
我去做了取证,拍摄了小丽的工作岗位,证明这个伤口大概率是在工作时搬运木材造成的(张三有此辩解)。
证据二:
张三是在楼顶被抓的,楼顶简直是个很聪明的逃跑地点。但是他说自己在那里是为了看王五会不会伤害小丽。我去楼顶向下拍照片,证实确实可以看到3楼阳台。证明张三没有说假话,也没有逃跑。
证据三:
小丽说反抗时有大声呼救和哭泣,但是案发现场在3楼,而且小丽宿舍是靠路一边,根据现场情况,楼下乘凉的人不可能听不到小丽的求救。我从楼下角度拍了照片。
案件的可疑点还有很多,辩护时我都一一列举。这里已经显得不必要了,证据链已经被破坏的稀碎。
开庭变成了一种享受,审判长总是把头侧向我一侧仔细聆听,我就知道结果了。二审之后发回重审,果然遇到了一审的公诉人,他居然还在纠结那个问题,那就不能怪我不客气了。
重审开庭后,没过多久检察院撤案,决定不予起诉。最后成功申请国家赔偿。
感悟一:刑辩博弈论分析
从字面上看, 公诉人负责指控,辩护人负责辩护,好像公诉人是进攻方,辩护人是防守方。
我认为恰恰相反,从博弈的角度,公诉人才是防守方,辩护人负责进攻!
1. 公诉人用证据形成证据围墙(证据链),将被告人困于其中;辩护人只需要想方设法打破证据链,找到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将证据围墙踹倒,被告人就能出来了。
2.如果公诉人的证据围墙很松散,辩护人就有机会实现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公诉人审查起诉时,应该居中审查,面对公安端来的证据,应该自己先踹两脚,发现墙不稳,就退回补充侦查,直到围墙稳固。否则上庭受羞辱的是自己,无法面对律师的攻击。
3.法官是居中裁判的,看公诉人和辩护人双方攻守之战。如果需要法官自己下场踹两脚围墙,说明律师工作没到位。
4.没有进攻精神的辩护律师不是好律师,由于公安的有罪推定思维和公诉人流水线作业,带病的案件并不少。目前无罪案件少,跟辩护律师工作不力有很大关系。
感悟二:关于辩护律师取证
无数的刑辨律师都说不要取证,连罗翔老师都说自己绝不取证,只申请法院调取,但是实践中法院调取证据效果并不好。律师没有证据,怎么进攻呢?只能在公诉人的围墙上找漏洞,过于被动。这里要感谢刑辩大咖蔡炜钿律师鼓励我勇敢取证,该案才有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