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06:51:40来源:法律常识
行政机关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拆迁行为,只是发了拆迁公告,这时候我们能告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介绍
云南的汪某在某县拥有自己的合法的房屋,县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格局发展的计划打算占用汪某的房子,但是汪某看到征收决定后就感觉,这样的行为实在太让人气愤了,一点都不公平。于是,汪某在咨询了专业的拆迁律师之后,提起了行政诉讼。开庭后,法院向政府送了起诉状,政府并没有做任何的反应。开庭时,政府派了副县长来参加庭审。
庭审中,律师将补偿方案、打算征收的公告、红线图等证据拿了出来,并主张政府的做法违反了程序,应该撤销。在内容上,律师主张,政府的行为并不符合公共利益,汪某的房屋也不在改造的范围内、不符合改造的标准,拆迁公司明显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所驱使。在律师主张后,政府也提出了狡辩的理由,但明显气势和理由上比咱们拆迁律师矮半截,经过激烈的讨论,最终法院支持了汪某的想法。
因此,如果您也遇到了像汪某的情况,别慌张,及时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保障您最大的利益。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