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13:23:35来源:法律常识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们都已经看到了太多生离死别。尤其是为了防止病毒交叉感染,很多患者进入医院隔离病房之后,直至离开人世,再也没机会见到亲人。我看到一些已故患者家属的自述,是连病人最后一面都没法见,再见只剩死亡证明和一坛骨灰,人间疾苦,最惨烈也不过如此了吧。
我们中国人大部分应该都没有立遗嘱的习惯,可能都是等到自己快不行了,才口头交代一下。在生时就想象自己的死亡,并为自己死亡之后的财产分配及其它个人事务作出安排,也就是立遗嘱,确实是对我们作为人的情感和理性的双重考验。偶尔一位亲友突发疾病或遭意外离世,让我们心有戚戚焉,感叹一句“生老病死,人之常情”之后,生活还是如常。但是疫情的大爆发把生死命题再次推到了我们面前,让我们无法再回避,让更多人开始思考立遗嘱的问题。
作为家事律师,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这种心理变化,因为最近咨询离婚事宜的客户少了,咨询遗嘱事宜的客户多了。鉴于疫情仍在肆虐,无论是律师还是客户都会小心翼翼地避免外出、避免直接接触,所以很多咨询是口头的,而立遗嘱是一门学问,因为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上的限制和约束也不少,相关问题实在很难在一通电话里讲清楚。因此,本篇介绍一些自己写遗嘱可能犯的常见错误,希望能帮助大家避开一些陷阱。
一、首选“手写遗嘱”,谨慎选择“打印遗嘱”
如果是自己写遗嘱,而不是通过别人代书或通过公证处制作遗嘱,最好是本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捺印、注明年月日。
法律并未禁止用计算机制作和打印遗嘱,但打印出来的遗嘱比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因为打印遗嘱通常正文都是由计算机制作输出,只有签名和日期是本人字迹。遗嘱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立遗嘱时本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都会导致遗嘱无效。单凭个人签名很难排除本人神志不清时签名、本人被胁迫签名、本人签名后遗嘱正文内容被篡改等情形。
二、遗嘱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
这项规则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大量的家庭遗产纠纷都是因此而起。《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立遗嘱时需要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其中一半属于配偶,不在遗嘱分配范围内,如果遗嘱对属于配偶的那部分财产做了处分,该处分是无效的。家庭共有财产也是同理。
一个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发生混同、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形非常常见,比如父母帮助儿女购买婚房、无购房资格者“借名买房”、离婚夫妻将共有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房产为一方所有但使用婚后共同财产进行维护修缮等等,都会导致财产权属复杂化。因此,单单是确定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就足以引发不少诉讼,最好在遗嘱中避免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三、给孙辈或给外人:非法定继承人接受“遗赠”有时间限制
“老人立遗嘱将所有遗产给保姆”之类的新闻层出不穷,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不过只要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怎么处分是自己的事,法律不会歧视保姆。但不在法定继承人名单之列的人要获得这些财产,有法定的时间限制。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包括两类,第一类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类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除此以外的人,都不是法定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接受财产,叫做“遗赠”。《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实践中常见的老人立遗嘱给孙辈或给保姆或其他人,都是遗赠,都需要受遗赠人在知道后两个月内作出表示,否则遗赠无效,遗产将根据《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四、先后立下多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
如果一个人先后立下多份遗嘱,且都是有效遗嘱,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是最高的。这里稍做一点提醒,很多人分不清“公证”和“见证”,把律师见证也叫做“公证”,这实际上是错误的——在我国,公证只能由公证机关作出。
五、请人代书遗嘱,需要至少两名见证人并三方签名
如果不是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而是请人书写,这个叫做“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也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引发无数争议甚至导致许多遗嘱无效的规则。导致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况形形色色,我们搜集到的包括:
律师(事务所)往往与所见证的遗产继承事务不存在利害关系,而且律师事务所相比个人而言,一般会存续更久,因此是遗嘱见证人和遗嘱执行人的首选,但见证遗嘱是高风险业务,需要谨慎操作。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涉案律所只指派了一名律师前往见证,导致原告父亲生前所立遗嘱被判无效。虽然涉案律所辩称指派律师只是前往见证“签字”,不是见证“遗嘱”,但该辩解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涉案律所也被判赔偿了原告因遗嘱无效所遭受的损失。而这并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栽在“遗嘱见证”业务上的律师事务所,值得引以为戒。
六、遗嘱处理的是身后事
如果你在考虑的不是身后事,而是自己在世时可能发生的某些变故,比如失忆、昏迷、失去表达能力、失去自理能力、面临抢救还是放弃治疗的选择,那么你需要的是“生前预嘱”和“意定监护”等相关工具,而不是“遗嘱”,因为遗嘱处理的是身后事,而且遗嘱的形式、内容、格式、效力等等都受《继承法》的严格约束。
关于遗嘱的问题清单还可以继续列举下去,并且会是一个超长的未完待续的清单。也许有人会说,太麻烦了,懒得管了,遗嘱写得是否合乎规范,到底有什么要紧的呢?反正生效的时候我已经不在人世了,让后人去对簿公堂吧。对簿公堂本身的确不是一件那么值得担心的事,毕竟现在是法治文明社会,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总比抡桌子打架斗殴的好。但继承类的诉讼对在生的人和家庭而言,往往是极大的精神负担,原本有着血缘或姻缘关系的一家人,为了争夺遗产,可能会变得面目全非、丑态毕露,作出很多“毁三观”的事,家庭关系也毁于一旦。
那又何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