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20:35:02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每一篇文章都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法律智慧的结晶。李某是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其在任职期间为了帮助刘某经营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非法收受刘某支付的财物共计200多万元。2020年2月,李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李某出借60万元钱,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等事项,截止2021年5月刘某通过支付个人借款“利息”的方式向李某支付230多万元。那么,国家工作人员以民间借贷的方式收受他人高额“利息”的行为如何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以民间借贷的方式收受他人高额“利息”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理由如下:
第一、随着市场经济交易方式的日益复杂化,越来越多的行贿、受贿行为都试图披上合法的外衣来掩盖违法犯罪的行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实践中出现的多种收受贿赂手段,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等。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谋取利益,但未直接收取刘某的好处费,而是通过订立借款合同,以借款利息的方式收取刘某的资金。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又以个人名义向请托人出借钱款,收取高额利息完成利益输送,属于以借贷为名的受贿行为。
第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社会的一员,也享有正常出借资金收取利息的权利,但是所收取的利息不应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第三、本案中李某与刘某表面上是民间借贷关系,实质上是权钱交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谋取利益,刘某支付了远远超过正常利息的高额利益作为对李某帮助行为的回报。
综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签订民间借款合同的方式,收取远远超过正常利息的高额利息的,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