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04:27:1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林律师@林林民商经济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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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法院的诉讼费用在立案时都会由原告先行缴纳,待案件审理后判决时,法院会判决最终由哪一方承担诉讼费用。
原则上,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法院可以根据败诉比例及其他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而在法律实务中,还有以下6种情况,除了胜诉方自愿提出承担诉讼费或者双方已就诉讼费达成协议、特别约定外,胜诉方在非自愿情况下,法院基于各种考量,亦判决了由胜诉方承担诉讼费,下面展开说说。
第一种情形:诉争系因被告违约引起,且采取的补救措施发生在起诉后,故应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甘0104民初1714号
案情概述: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房屋,被告支付首付款后剩余房款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款。原告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要求如被告逾期还款,需要由原告代偿,故原告在被告逾期的情况下代偿房款后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以及要求被告腾还房屋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支付了代偿款,并按月支付贷款。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自觉并继续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且各方均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存在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因本次案件是因被告违约造成,被告违约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故判决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第二种情形:被告按照规定拒绝支付存款的行为并无过错,故应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案号:(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59号
案情概述:原告的亲属生前在被告处存款1万余元,该亲属去世后,原告到被告处要求提取存款,被告以原告未能提供其为相关合法继承人的有效证明书为由拒绝支付。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存款及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的亲属与被告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依法享有存款的继承权,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要求提取存款时,因存款人已去世,被告根据银行的有关规定,在原告方未能提供其为相关合法继承人的有效证明书的情况下,拒绝向原告方支付存款并无过错,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方负担。
第三种情形:原告申请立案时未扣减被告已还款金额,据此产生的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17)粤0604民初7046号
案情概述:被告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还本付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等。
法院判决认为:关于诉讼费: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立案时以2017年4月10日的欠款本息及律师费作为标的额计算诉讼费。但被告在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已还款17xxx元,原告立案时未扣减已还款的金额,未扣减的款项所产生的诉讼费应由原告负担。
第四种情形:离婚案件诉讼费用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一方负担或者共同负担的比例。
案由:离婚纠纷
案号:(2013)将民初字第1918号
案情概述及判决结果: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提出由原告负担诉讼费。法院判决同意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法律依据: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种情形:原告具有明显及主要过错/因其自身原因所致/未尽必要的谨慎义务,应由原告负担诉讼费。
案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案号:(2017)鄂0105民初3461号
案情概述:原告持有一张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前未及时向被告提示付款,后原告向被告提示付款时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被拒付,票据款仍在被告账户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作为持票人在收到票据后,虽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银行付款,已过票据时效,但原告仍享有民事权利,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原告诉请判令付款人被告向其返还与未支付票据款金额相当的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因原告的原因造成票据失效,其过错在原告,故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负担。
第六种情形:原告为案件的受益方,应由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
案由:继承纠纷
案号:(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742号
案情概述及判决结果:梁某某去世前立遗嘱表示将其全部不动产遗赠给原告,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房屋的继承权及确认被告不享有继承权。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继承权,但认为房屋由原告继承,为受益方,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负担。
注:本文整理完毕于2021年12月16日。未尽事宜,待补充及完善。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告知。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