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区刑案律师哪里找,上海普陀刑事律师

时间:2023-01-20 07:16:19来源:法律常识


一、整治内容

(一)重点整治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1)纵容包庇: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2)阻挠查处: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避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做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3)有案不查: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4)通风报信: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5)开脱罪责: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恶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7)帮人说情: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8)打击不力: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9)其他情况。


(二)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1)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规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转递涉案材料。

(2)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安机关内部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

(3)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4)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5)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6)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7)干预司法人员审查案件,指使有关人员修改、更改起诉意见书、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留存相关资料,使案件枉法裁判。

(8)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

(9)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私下会见、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10)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填报不主动或数次填报的。(11)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重点整治民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

(1)公安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职单位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2)公安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职单位管辖业务范围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3)公安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职单位辖区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4)其他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四)重点整治违规参股借贷情况

(1)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2)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五)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取保候审,行政拘留未执行,监所监管执法不规范和监所干警失职渎职

(1)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利用取保候审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执法不公、执法腐败。

(2)取保候审后中断侦查,未及时移送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未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3)解除取保候审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未依法依规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造成案件长期搁置的。

(4)未按要求设立使用保证金专用账户,违规收取、保管、没收、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截留、坐支、挪用、侵吞保证金,保证人不符合条件,人保、财保并用。

(5)行政拘留未执行等与行政拘留有关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6)未按规定通知派出所执行,派出所未认真履行监督考察等职责,犯罪嫌疑人漏管失控、脱逃、重新犯罪。

(7)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8)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9)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0)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

(11)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


(六)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久执未果、执行失范

(1)未当场受案登记、接收证据、出具回执,或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

(2)该受不受、该立不立、受立后不及时查处、违法受立案。

(3)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不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未及时撤案。

(4)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

(5)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6)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违规异地执法办案的。

(7)不依法做出行政处理、移交有关部门。

(8)发现线索不依法重新立案侦办。

(9)接受检察院监督纠正违法未执行。

(10)取保候审后中断侦查,未及时移送起诉、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取保候审。

(11)决定行政拘留后未依法执行。

(12)超范围、超数额、超限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13)伪造、篡改、毁灭、隐匿案件法律文书、笔录等证据材料。

(14)存在“代拘留”问题。

(15)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问题。


(七)重点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4)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八)重点整治纪律要求执行不严

(1)查询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各类警务信息及公民个人信息。

(2)接受他人请托违规查询,或者违规查询其他民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信息。

(3)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

(4)其他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情况。


(九)重点整治执法规范程度不高

(1)轻微伤害案件办理不规范。

(2)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

(3)违反办案场所“四个一律”的相关规定。

(4)不及时调查取证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因证据灭失(不足),致使事实不清,案件无法处理或者错误处理;因保管不善造成关键证据灭失、案卷遗失及物证丢失毁损。


(十)重点整治为民服务能力不足

(1)电信网络诈骗精准防范劝阻水平不高。

(2)“一网通办”事项办理差评率高。

(3)对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漠然处之,空头承诺,推诿扯皮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十一)重点整治“比学赶超”意识不强

主要集中于破解难题的本领不强,工作主动性缺乏等问题。


二、监督方式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及举报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监督电话:22049099,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全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受理信电截至6月30日。


来信地址:普陀区大渡河路1895号(普陀公安分局“顽瘴痼疾整治组”)。


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市委安排,上海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五指导组对普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驻点指导。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值班电话:52838360;邮政信箱:上海市A33303。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受理信电截至6月30日。指导组主要受理反映区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编辑:朱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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