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出口退税是诈骗罪吗,虚假贸易骗取补贴是诈骗

时间:2022-09-30 21:16:10来源:法律常识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虚构贸易骗取出口补贴款”是否成立诈骗罪?

对于此类案件涉案公司的运作模式,可以通过之前的一则“虚构贸易骗政府出口补贴款2.35亿,多个犯罪团伙被端”的新闻报道进行了解。

媒体报道的主要内容为:“海关成功破获一起特大骗取国家出口补贴款案,案件涉及全国190多家公司,涉案金额高达984亿元。据了解,从2014年到2017年间,犯罪团伙共涉嫌骗取政府出口补贴款约2.35亿元人民币。在日前的收网行动中,4个专业骗补团伙被摧毁,1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办案机关认定:相关涉案人员利用政府鼓励外贸出口的奖励政策,通过“高报出口,走私回流,虚假贸易”的形式骗取政府的补贴款;以及利用注册的空壳公司,通过报关行,购买并冒用其他小型企业的出口数据,骗取政府补贴款。

由此可见,此类案件一般都属于跨省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员众多的重大疑难案件,如果相关部门认定的事实属实,则主要的涉案人员必然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罚。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本案存在几处重要的疑难点,也是本案的主要辩点。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依法论证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第一,关于“高报出口,走私回流,虚假贸易的形式骗取政府的补贴款”的认定

首先,对于“虚假贸易”的认定

辩护律师应当从本案存在真实的贸易出口的角度,论证涉案公司不存在“虚假贸易”的事实。通过证据证明本案的涉案人员及其注册的出口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出口,其出口的货物的来源,是否系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及出口的货物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家,有无相应的货款汇入出口公司。若涉案公司存在真实的出口货物,且系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出口贸易存在真实的买家及相应的货款汇入,则该出口贸易属于真实、合法的贸易活动,即不能被认定为“虚假贸易”。

其次,对于“走私回流”的认定

“走私回流”是相关部门为了证明涉案公司不存在真实的货物出口,及出口香港的货物通过走私途径被运回,并用于循环出口。

笔者认为,该指控的重点为“循环出口”的事实是否存在。辩护律师应当依据在案证据,对于涉案公司不存在循环出口的事实进行有效论证;且每一笔外贸出口的货物,都会经过海关严格审查,在海关对涉案公司出口的货物如此频繁的审查过程中,对货物来源等问题竟从未提出质疑,从常理上来说,也能证明涉案公司不存在“循环出口”的事实。

若该案存在出口货物被运回的情形,应当查明货物的运回方式,是如相关部门认定的走私途径,还是通过正常的贸易途径。而通过正常的贸易途径买回出口货物,依法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的实施行为。

最后,对于“高报出口”的合理解释

涉案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出口,则以“高报出口”涉嫌诈骗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真实的出口贸易活动中,货物的价格是由买卖双方合意确定的,若货物的出口价格符合外贸出口奖励政策的规定,则相关部门不能以高于货物成本价格,或者高于其他地区货物出口价格,认定其为“高报出口”骗取政府奖励金的行为,其实属正常的市场行为。

对于“高报出口,走私回流,虚假贸易的形式骗取政府的补贴款”的指控,若能把握以上几点,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合理解释。则涉案人员的行为,实属正常的贸易行为,并根据政府补贴政策合法领取补贴款,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关于“勾结报关行,虚构贸易骗补”诈骗行为的认定

首先,本案中用于申领政府补贴款的海关出口数据是真实的,其来源于“小型企业”的货物出口,并非伪造、虚构。

其次,根据报道所述:“小型企业出口量特别少,没有退税退补的希望。”而依据法律及相关地区的政策规定,“小型企业”一般不具有出口贸易的资格,当然也无法通过本公司去申领政府补贴款。而在实际的贸易出口活动中,绝大多数小型企业因其不具有进出口权,往往通过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代理其进行外贸出口。

所以本案中,应当查清涉案的公司,是否存在代理小型企业进行外贸出口的事实。若该事实成立,则涉案公司是在代理小型企业,进行真实的货物出口的过程中,形成真实的海关数据,以此申领政府补贴款,该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犯罪。

再次,应当把握各地商务局等部门,在各地出口贸易补贴政策的中的作用。因有贸易补贴政策的地区,一般都会对各地区的商务局每年的贸易出口额度进行要求,提出硬性指标。在出口指标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商务局等部门会协助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完成贸易出口额度。通过查阅相关证人证言,可以了解各地区商务局等部门对涉案公司货物出口的了解情况,可知商务局等贸易补贴政策的审核机关,对涉案公司相关资质方面的了解,是否具有明知。以此得出商务局等部门不存在被欺诈的事实,且未陷入“错误认识”。

最后,外贸出口补贴政策中,是否要求申领补贴款的出口数据,必须来源于本公司的货物出口,若政策中并未明文规定出口数据必须来源与本公司货物出口,则涉案公司通过代理小型企业进行货物出口,以真实的货物出口数据,合法申领补贴款的行为,亦未违反外贸出口补贴政策的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对涉案人员构成诈骗犯罪的事实认定,仍存在上述多处疑点,辩护律师可依据事实和法律,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依法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书,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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