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09:38:15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在天津市南开区两家便利蜂超市内,利用超市自助结算模式,以少扫描或者扫描后再取消的方式逃避商品结账的方式,先后盗窃21次。同年11月何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羁押于南开看守所。
在案件审查逮捕期间,为当事人拦捕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辩护要旨
(一)何某多次盗窃的行为虽然已经达到入罪标准,但盗窃金额较小,并且在到案后,对被害单位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
(二)何某系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且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未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无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具社会危害性。
(三)何某涉案数额小,归案后深刻悔罪,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弥补被害单位受损的财产法益,并取得谅解,消除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结果
决定对何某不起诉。#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