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21:31:06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9月2日,A驾驶粤L货车在送货途中与B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B当场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A未依法取得驾驶证并且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B不负事故责任。
另A入职C公司任搬运工岗位,D入职C公司任司机岗位,事故发生当天,C公司安排D司机送货,驾驶粤L货车,A随车搬运。后D将粤L货车擅自交给A驾驶,D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
事故发生后,B家属起诉要求A员工、C公司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C公司另需赔偿89万元。C公司赔付了89万元后,委托律师,要求A、D两员工赔偿C公司的损失。
律师策略:
第一步:收集A、D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入职时签订的《员工手册》、B家属起诉的起诉材料、C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转账凭证、交警所作的《询问笔录》
第二步:开协调会、与A的家属、D进行谈判, A、D能拟补公司部分损失,赔偿部分的损失给公司。
第三步:由于A、D无法进行赔偿,进入诉讼程序。
结果:
1、 诉讼成本:案件受理费6150元。
2、 诉讼时间:一审时间为两个月。
3、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A\D两员工共同连带赔偿C公司损失共计267000元。
律师简评
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A明知自己无驾驶证仍驾驶C 所有的车辆上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B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重大过失。D作为专职司机,擅自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A驾驶,有重大过错。因此,C公司具有追偿权。当然,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也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不能将全部的损失由A\D两员工承担,可以根据工作岗位、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认劳动者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