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10:50:20来源:法律常识
上一篇我们说到了:“在实际操作中停息还本也要银行同意才行!因为已经明确规定是双方协商!分期不难,难的是停息停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浦发银行的这类案件最多,目前除中行外其他所有银行都可以协商的。”
书接上文,今天我们讲:
接下来,第三点,当债务人仅仅只有一套住房,在债务化解的时候,切记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要建议客户,拍卖处置其个人房产。因为有一个住的地方,是中国老百姓的根,也是中国老百姓的命,也是他的依靠。如果一个人依靠没有,那么他就很有可能导致他一生当中的斗志和目标也会失去,到头来,债权人的债权也将没法实现。这是我给大家的个人意见。
接着呢要和大家分享一个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即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屋到底能不能被执行?很多人认为不能,实际上这属于是一个重大的误区。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条规定出台之后,被执行人往往会以其被查封的房屋为“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进行抗辩以阻止拍卖,有甚者会在判决之前将自己的多套房产变卖或者转移登记给家属,使得被查封的房产“被”成为唯一房产,以此逃避法律措施。而部分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人权的考虑,遇到唯一住房的情况采取比较粗暴的“一刀切”手段,一律停止执行。这不仅为一般的自然人债权人权利的行使造成了阻碍,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在贷款或其他债权无法清偿的情况下要求拍卖房产更容易遇到唯一住房的情况。
实际上,这是对于条款过于粗糙的理解。法律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基本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这个居住权是被执行人以及其家属生存必须的。同时,这份保障不能是永久的,被执行人最终还是要通过其他手段(比如社会救济)寻找其他出路,而不是将这份义务全部转嫁到申请执行人身上,更不能通过这个手段逃避债务、逃避执行。“生活必须的住房”和“唯一住房”并不是一个概念,如果被执行人在市中心有一套500平米、装修豪华的“唯一住房”,这明显不是他生活必须的。
所以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明天会为您奉上新的内容,感谢您的收听和收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