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14:21:07来源:法律常识
一、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
(一)形式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
2、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4、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二)生效要件
1、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只能由立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立遗嘱人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
3、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二、自书遗嘱的写法流程
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人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5、除上述之外自书遗嘱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这些条件才可以,否则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可能会被质疑。
三、注意事项
1、建议最好能有视频或者录音作为辅证,来辅助证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
2、如果不小心写错需要涂改的,需要在修改处签字及按手印,并注明修改时间,但是建议最好不要出现涂改的地方。
3、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四、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