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14:33:24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李光明头衔:大理州涉诉涉法信访律师、大理州基层案件调解委员会主要成员(李光明)
案例: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鲲鹏刑辩团队李光明、杨雪婷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7日,犯罪嫌疑人L某被某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经查,2021年5月14日晚,犯罪嫌疑人L某在某地停车时遇被害人行驶电动车,后双方发生争吵,犯罪嫌疑人L某的同行人员见状便下车与被害人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
二、办案过程
L某被拘留后,其家属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首席执行官李光明、主办律师杨雪婷为L某进行辩护。
李光明、杨雪婷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L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会见L某
李光明、杨雪婷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L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
2、团队内部讨论案件
在会见完L某后,李光明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辩护思路。
3、多次与家属沟通
李光明、杨雪婷律师联系家属告知L某涉案情况、积极给家属反馈办案进度,并疏导家属焦虑情绪。
4、与侦查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光明、杨雪婷律师及时跟侦查机关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并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意见,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从案件事实和法律层面上分析,认定犯罪嫌疑人L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不当。
2、犯罪嫌疑人L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串供的可能。
3、犯罪嫌疑人L某系家庭主要支柱,对其取保候审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犯罪嫌疑人L某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其提供保证,并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综上意见,请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L某不予批准逮捕。
四、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同意不予批准逮捕L某。2021年10月2日,某看守所下发释放证明书(某看释字〖2021〗8X号),犯罪嫌疑人L某被释放,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弄清楚事件的来龙去脉,依照法律规定寻找案件突破口,结合专业法律知识进行案情分析,还原案件事实,为当事人寻求公平正义。看到当事人能够重获自由,回归家庭与社会,我们也由衷地感到高兴。
法律是冰冷的,但律师的辩护可以是温暖的。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简介:李光明律师,男,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2015年至今在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担任大理州涉诉涉法信访律师、大理州基层案件调解委员会主要成员,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性格开朗,为人正直,拥有高度协作的团队精神。在从事律师工作前,李光明律师从事公安工作15年,社会阅历较广、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善于沟通协调,为人诚恳。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善于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在多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优异的工作成绩。 李光明律师始终秉承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