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15:21:27来源:法律常识
写作本文的目的在于两个:一是让当事人了解律师不作出胜诉承诺的原因,进一步相互理解,二是希望获得同行认可,遇到客户胜诉连环问的难题时可以便宜行事,直接将本文链接甩给潜在客户。
笔者在参加某场同行之间的交流活动时,一位年创收数百万元的优秀同行提出一个话题,说所有律师都会遇到一个千年大难题,那就是几乎所有当事人都会问能不能胜诉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非常难但是又不得不回答。
不同的律师风格不一,会作出不同回答;不同的当事人,心理承受能力和理性程度不一样,能够接受不一样的回答。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为了获得当事人一时信任,作出胜诉承诺,超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上,也超出了一般行业常识。即便看起来“稳赢”的案子,律师一般也不会告诉你稳赢。
一、具体原因千千万,此处列举一二三
(一)司法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
2008年司法部通过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2004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2001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笔者认为相关部门之所以会作出这样的规定,会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保障当事人对案件风险的知情权,在了解风险和应对方法基础上理性选择律师;(2)引导律师之间进行良性的竞争;(3)防止夸大甚至虚假陈述,维护律师行业的秩序和整体声誉。
(二)胜诉与否关系诸多不可控因素,“稳赢”也不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稳赢”是相对的,是一个人基于其背景、学识、经验、立场甚至偏见等作出的判断。虽然律师可以根据过往经验大致判断案件的走向,但不能完全控制局面怎么发展。
对于律师来说,除了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对本案的付出是可控的外,其他因素比如己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完整性、充分性、真实性等、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主观倾向性、对方履行判决能力、对方的证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更新、甚至法官的心情等都是不可控的。
比如己方当事人初次见面时陈述,人之常情,往往仅仅挑选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向律师不完整陈述,或者当事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某一实际发生的事实的存在,或者当事人认为不重要的但是实际非常关键的事实没有告诉律师。举个例子,当事人被对方录音但并不知情,所以初步确立委托关系时也没有告诉律师,律师也不能预知。未来是不可知的,律师只能对当前当下作出不全面的个人主观判断。
不将实际情况告知律师,律师就只能随机应变,不能预先准备对应之策,处境就会相当被动,给法官形成一个固有的不利的第一印象,之后再想方设法更改过来相比一开始就不给法官这样的印象要更难。所以即便实际情况不利,也不要对自己的律师藏着掖着,那样只会使情况更糟。
再比如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突然最高院发布一个司法解释,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律师既不能预测司法解释的发布,也不能阻止司法解释的适用。
总而言之,有太多不可控因素,不一而足。
律师与医生职业具有极大相似性。打一个简单的比方,一个医生哪怕是华佗再世,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疾病治好,儿科医生在神经内科就不是专长。一个再优秀的律师不可能使每一个案件胜诉,婚姻律师可能就不擅长处理刑事诉讼。
但是律师与医生又不尽相同,某种程度上,律师的执业环境比医生的执业环境更加主观与随意,更加不可控。
医生通过自身的专业技能、先进医疗设备和药物等治病,设备和药物都是客观的存在,并且所有与治病相关的人医生、患者、家属、医院领导等几乎都只有一个目标,就是把病治好。
而律师的执业环境是主观的,首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正义是相对的。其次,诉讼各方,各有各的立场,有的人希望你胜诉,有的人不希望你胜诉,不希望胜诉的会人为设置许多阻力。
(三)对案件结果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官而不是律师
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同一案件可能因法官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诉讼结果。这一点很好理解。比如有家暴的婚姻案件,律师对家暴次数、手段、后果等内容的描述,可能每一句话都能让女法官产生同理心。
再比如部分判决也取决于法官的生活经验。某生命权纠纷案件中,一审法官认为一个会游泳的人在一米多深的地方浮潜是不可能会发生什么危险的,但其实浮潜和游泳具有本质的区别,浮潜面镜如果不匹配或本身漏气,或者浮潜者根本不会使用面镜呼气吸气,就有可能在短短几秒之间发生危险。后二审法官认识到这一点,即予以纠正。
人毕竟不是机器,法官也是一样,背景、学历、经历、喜好、情感等各有不同,也食人间烟火,也正是因为这一点而使很多判决异常精彩,充满人情味,而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的套用。这无可厚非。
总而言之,人性具有弱点,每个人都倾向于喜欢听赞扬、夸奖、肯定的话语,律师为什么要冒着冷场、被当事人否定甚至得罪当事人等危险对案件抱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仅是文件规定,而且是因为客观的不可控因素。律师要做到投其所好不难,但是在利益面前仍然能坚持原则就非常可贵。
二、如果律师不能承诺胜诉,那律师能做什么
请律师不是万能的,原告请律师,被告也可以。但是不请律师是万万不能的。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就还是用实务中碰到的实例或医生的角色类比说明问题。
1. 不能承诺胜诉不代表不会胜诉,不承诺胜诉是为了不影响客户理性的判断。自行起诉或应诉与聘请律师具有根本性的区别。专业的事情应该由专业的人来做。比如最近新认识一个老乡,自己处理了一个十几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是当时只是起诉书写借条的人,而没有连带其配偶,导致执行程序中查无其他财产,只有一套登记在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房产,配偶不是本案被执行人,法院不能执行该房产。笔者只能建议她重新对配偶提起诉讼,同样的流程又要再来一遍,如果当时请个律师,诉讼周期就不会那么长,执行就会相当顺利。
法律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回事情,律师花至少四年大学时光,大三花至少一年时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再花一年半至两年时间做实习律师,才能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怎么可能普通人临时抱佛脚,查查法条,看看书籍,百度百度,道听途说一下,就代替律师了呢?有关法律的有那么多的“坑”,你都不知道入的是哪一个。
2.虽然医生不能治好所有的疾病,但是医生在治疗疾病过程中,可以通过先进医疗设备、对症的药物、心理暗示等医疗手段减轻痛苦,延缓生命。律师虽然不能让所有案件都胜诉,但是也能通过诉讼策略与技巧达到令人满意的诉讼结果,达到减损、止损的诉讼目标。
三、一个坦陈客观风险的律师,是不是就不是好律师了
笔者认为,一个与客户坦陈案件法律风险的律师,至少给当事人透露了两个信息:一是擅长分析本身说明其专业能力不错,二是毫不避讳让客户知道法律风险,本身说明其责任心强。他(她)在告诉客户这些风险的时候通常都已经在思考对策了。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打官司是一个利用事实和证据说服法官的过程,连自己都无法说服肯定无法说服法官。分析法律风险是一个知己知彼的过程,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正视并积极应对风险,而不是掩耳盗铃。
相反,一个敢于跟你作出100%胜诉承诺的律师,需要睁大眼睛注意了,笔者认为基本只有三种可能:
一是承诺者可能并不是真正的律师,司法部门或协会相关的规定并不是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须受到约束;
二是凭借着律师的眼界和经验,还看不到案件的风险,所以也不会和客户坦陈风险;
三是已经看到风险,但是可能缺乏案源,想方设法欲获得客户的委托,仍然冒大不韪作出胜诉承诺,同时绝口不提风险。
一个坦陈风险的律师关注的是案件本身,一个作出承诺的律师关注的是自己如何能揽下案件。
记得某学校有句广告词说遇到一个厨师就嫁了吧,所以焦急并正在纠结选择哪个律师的当事人们,如果你们遇到一个能实事求是的律师,那就请不要犹豫委托了吧。
作者: 刘晔峰律师/湖南本章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