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23:23:09来源:法律常识
一名摩托车爱好者擅自骑走了他人的摩托车,结果出车祸身亡,之后,他的家人将摩托车的保管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七万多元。2020年7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摩托车保管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又将如何判决呢?
2020年1月13日晚上21点05分,重庆市垫江县明月大道的一处公共场所的视频探头,记录下了一个惊心动魄的画面。
一辆倒地的摩托车保持着极快的速度突然出现在画面里。由于巨大的摩擦力,摩托车侧面车身在公路上拖出了一连串火星,车上已经不见驾驶员的踪影。路过的市民见状立即报了警。接警后重庆市垫江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立即赶往案发现场并通知120急救中心前往救援。
重庆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预防及处理中队中队长 谢强海:我们初勘现场的民警到达现场以后,发现一名男子倒在血泊之中,在这名男子的前方几十米远,有一辆红色的二轮摩托车倒在公路中间。
摩托车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民警对现场对事故车辆以及路面情况分析后发现,摩托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摩托车的车身左右侧面皆有翻滚以及挫擦痕迹,路沿石有被撞击过的迹象和掉落的车漆,未发现与其他车辆碰撞的痕迹以及掉落的物品。
重庆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预防及处理中队中队长 谢强海:判断这是一个摩托车单方交通事故,现场没有其它车辆的散落物,说明就是这个车自己碰撞了其他的东西。
既然未与其他车辆发生刮蹭,摩托车为何导致摔车呢?又怎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呢?
重庆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预防及处理中队民警 廖自能:摩托车与右侧的路沿石发生碰撞以后,导致车辆失控,冲上人行道 与人行道上的路灯杆发生碰撞以后,人车分离,摩托车再继续往前滑行。
将时间回拨到21点5分18秒,明月大道的另一端,在公共场所视频中可以看到一辆红色摩托车风驰电掣地一闪而过。
事后通过鉴定,该男子驾驶的摩托车已经达到了81km/H,超过法定时速的50%。这名死者为20岁左右的男性,但是民警在现场并未发现证明死者身份证件。经过对车辆信息查询,车主与死者的体貌特征有较大出入。
重庆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预防及处理中队中队长 谢强海:我们通过比对车主信息,发现车主姓李,平时生活在外地,而且车主40多了。
就在警方调查摩托车驾驶人身份时,又一个报警电话打了进来,报警内容正是关于出事的那辆摩托车。报警人称自己帮人保管的摩托车被人骑走了。
05:47
当事人高某:我报警的目的,完全没有认为他(邓某武)是出车祸了,我是因为他(邓某武)把我摩托骑跑了。
高某口中所说的他是谁,他和高某又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呢?警方联系了当天报警的高某后,了解到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的人是邓某武,21岁,重庆市垫江县人。这起交通事故背后的原因也展现在了我们的眼前。其实高某与邓某武根本就是素不相识的两个人。二人的相遇仅仅因为他们的共同好友邬某。
当事人邬某:当时他(邓某武)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因为我们也是太久没有见面了嘛,我也是刚从外地回来不久。他都说打个电话过来找我玩一下。
老同学多年未见,邬某欣然答应了邓某武的请求。准备在与车友聚会结束后约邓某武见面。
邬某是一名摩托车爱好者,是当地摩托车俱乐部的成员之一。案发当天,摩托车俱乐部的几名成员相约去重庆市垫江县城的天宝寨公园游玩,其中就有骑着事发那辆红色摩托车来的高某。
据邬某回忆,当天见到那辆豪华摩托车时也很惊讶,因为该车属于高端品牌价格不菲,同类型的车在垫江县数量不多。并且据他了解这辆车高某是替别人保管的,平日里几乎很少使用。
当晚8点左右,邬某、高某等人游玩结束后,一同在广场休息。这时他联系了邓某武,二人相约在天宝寨广场碰面。
由于邬某和车友会的成员们已经非常熟络,于是,初次见面的邓某武也就顺理成章的和大家打招呼寒暄。同样喜欢摩托车的邓某武经过和俱乐部成员的一番攀谈,很快就融入了进去。
重庆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预防及处理中队中队长 谢强海:那么朋友相见难免寒喧几句,互相散一下烟,散完烟以后,高某的朋友胡某某又驾驶高某的摩托车去买香烟。
发现车钥匙未拔 称试坐却发动摩托车
高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由于钥匙并未拔下,他朋友胡某为了方便就近骑上了高某的车。胡某驾驶这辆红色摩托车的全过程被邓某武尽收眼底,回来后这辆红色摩托车停在了他的面前。
邓某武口中说着试坐一下,但手却伸向了摩托车的钥匙门,发动了这辆车。
制止对方驾驶摩托车未果 打电话无人接听
高某发现邓某武将自己保管的摩托车发动后大声进行制止。可是,邓某武就如同离弦的箭一般,将车开出了大家的视线范围。这时高某担心了起来,因为邓某武他根本就不认识,是否有驾驶资格更是不清楚。于是,他立即找到共同的好友邬某希望能快点联系上邓某武叫他回来。
二人打了多个电话都无人接听,于是两人赶紧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二人不知道的是,此时邓某武已经奄奄一息。
重庆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预防及处理中队中队长 谢强海:邓某武的尸体进行了死亡原因的一个鉴定,鉴定出死者符合车祸致神经系统损伤,以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表述的内容,死者邓某武系无证驾驶,且超行驶至该路段时已经超速百分之五十。其次,摩托车损坏非常严重,基本处于报废的状态,不管是维修还是赔付,都将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作为摩托车的保管人,高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遭遇这样的飞来横祸。让他更没想到的是,在赔偿了摩托车车主的损失后,自己紧接着就收到了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的传票,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08:19
原来在事故发生后,邓某武父母将高某告上了法庭。
垫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项斯红:这是一起生命权纠纷的案件,死者邓某武的父母在邓某武死亡之后,以被告高某没有拔下摩托车钥匙,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高某承担按照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73866元。
尽管邓某武开走了自己保管的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损毁,但高某放弃追究邓某武的赔偿责任,而令他始料未及的是自己反而成为了被告。
是否尽到车辆管理义务成庭审焦点
那么原告之子邓某武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与被告高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呢?高某又是否尽到了车辆的管理义务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支持,机动车的所有者,为这次管理者有过错的,因承担相应补偿。
那么高某未拔钥匙的行为,是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有过错的行为呢?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的表明了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管理人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被告方首先出据了司法鉴定部门出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载明:事故车辆系普通二轮摩托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车辆不存在任何缺陷。
随后法庭对被告方是否认识邓某武,是否可能知道邓某武无证驾驶的情况做了调查。被告方代理律师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对三名俱乐部成员的询问笔录。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高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并不是为别人擅自驾车提供方便,也不存在暗示他人随意骑车的意思表示,其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本身,不会给他人造成不便或损害。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邓某武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有驾驶经验的成年人,其应当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可以预见到无证超速驾驶摩托车,可能给自己或他人带来极其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均未上诉
2020年7月31日,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再上诉。
尽管胜诉了,高某出于对年轻的邓某武离去的惋惜,自发对死者的父母进行了一定经济上的帮助和安抚。
同时,法院也表示,二原告因交通事故痛失爱子确属不幸,实为遗憾,对其诉求心愿皆能体会与理解。然而,一切的行为应当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同时提醒广大市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注意自身安全才是避免一切悲剧的源头。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项斯红:民事司法需要划分是非,明辩曲直,不能和稀泥。我们不能因为情感上的共通,而仅仅依据事实上时间上的联结性,将本次的交通事故责任规责于在法律意义上没有过错的车辆管理人高某。这不符合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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