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蚌埠交通事故真相,蚌埠市醉驾名单

时间:2022-09-30 23:54:06来源:法律常识

据蚌埠淮河晨刊消息 近日,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蚌埠市五河县G344国道349KM+300M路段“11·7”死亡两人道路交通事故展开深度调查,并公布了事故调查结果,以此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

男子醉驾超速行驶 致人两死一伤

2020年,11月7日21时10分许,蚌埠市五河县G344国道349KM+300M路段发生一起小客车与三名行人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交警支队于2021年1月5日成立了“11·7”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深度调查。

醉驾 超速!蚌埠警方公布一起二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结果

(事故车辆。交警部门供图)

当天夜里,男子谢某驾驶皖CU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五河县境内沿G344国道自西向东行至349KM+300M处时,与沿G344国道自南向北由马某红推行载王某爱的婴儿手推车,及自南向北步行的行人王某祥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马某红、王某祥当场死亡及王某爱受伤。

经调查,事故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双向两条机动车道,中心无隔离。事故路段限速60km/h。由于事故时间为夜晚,视线很差。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时谢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约为90km/h-93km/h,超过路段限速50%以上。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交警部门表示,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与检验鉴定,目前已查明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分析认定:谢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检察部门依法对谢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

曝光典型事故案例 增强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11·7”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多角度的分析,要求路面巡逻民警要切实履职尽责,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超速、无证、酒驾、超载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纵容。根据事故的发生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巡逻时间、路线,优化警力配置。

同时,经过交警部门深度调查发现,事故发生路段存有安全隐患。该事故路段为十字交叉路口,路口未设置标志、标线,建议在路口按规定完善标志、标线,设置减速带、安装路灯及移除路口附近垃圾桶。(记者 何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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