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00:16:11来源:法律常识
“他虽然救了我的命,但他在急救时按断了我12根肋骨,难道他不该赔偿吗?”辽宁沈阳,72岁的齐老太将“救命恩人”孙先生告上了法庭,索赔10万元。
2017年9月7日,辽宁沈阳康平县,一名72岁的老太齐某,进入孙先生的药店说要买两盒药。
在孙先生准备拿药时,齐老太对孙先生说自己血压高,请他给自己量一下血压。孙先生一量,齐老太低压120,高压200,情况不容乐观。
量完血压以后,孙先生给齐老太拿了两盒药,转身一看,齐老太竟晕倒在地,鼻子没有呼吸,颈动脉也不跳了。
毕业于沈阳医学院的孙先生,本身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立即对齐老太进行了心肺复苏急救。5分钟后,齐老太终于又有了呼吸,孙先生赶紧拨打了120,并联系了齐老太的儿子。
2017年10月,孙先生没有等来齐老太的感谢和锦旗,却等到了法院的传票,因为在急救的过程中,孙先生压断了齐老太的12根肋骨,刘老太的家属向其索赔10万元。
从此,孙先生陷入了长达近四年的漫长应诉过程,药店也因此关门歇业。
2020年12月,康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孙先生在急救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驳回齐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齐老太不服,提起上诉。
01 关于心肺复苏
一般情况下,人类的肋骨左右对称,一边各有十二根,对肺脏和心脏起保护作用。简单地理解,齐老太的肋骨,被孙先生压断了一半。
心肺复苏术,简称CPR,是针对骤停的心脏和呼吸采取的救命技术,但很容易出现一些并发症,如按压太用力、过猛或者因被救者是老年人骨质疏松,很可能导致肋骨骨折、胸骨骨折,甚至骨折后刺破肝脏等,危及生命。
为什么心肺复苏的胸外按压有这么多并发症的可能,人类还要坚持采用呢?因为一个人心脏和呼吸骤停,即使在4分钟内开始心肺复苏抢救,其成功率也只有50%。
为了尽快恢复患者的自主呼吸和自主循环,施救者必须用力按压,成人按压频率为每分钟100-120次,下压深度为5-6厘米,对于老年人来说,这样的按压深度和力度,其实也是很危险的,出现肋骨骨折的并发症,也在正常的范围。
02 关于孙先生的法律义务
那孙先生为了保护自己,是否可以选择袖手旁观呢?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齐老太是在孙先生的药店晕倒的,孙先生就具有积极救助的法定义务,如果孙先生见死不救,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但怎样才算是积极履行了这种救助义务?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法作出十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个人理解,孙先生第一时间大声呼救,拨打120急救电话,给齐老太的家人打电话,都可以算是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但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只能是眼睁睁的看着齐老太死亡。
因为孙先生有行医的专业执照,如果刘老太真的因施救不及时,死在孙先生的药店,孙先生大概率仍然会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03 关于本案的判决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都肯定了孙先生第一时间救人的行为,确认孙先生在急救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的依据,一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根据《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让人后怕的是,假如孙先生虽然学过医,但他抢救病人时并没有行医的执照呢?或者说孙先生根本就没有学过医,只是依葫芦画瓢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呢?
个人认为,如果齐老太最终被抢救过来,法院应该还是会肯定这样的见义勇为,毕竟肋骨骨折与失去生命相比,抢救一个生命,更加重要,法律应该保护善行义举。
如果因此导致被抢救的人受伤死亡了呢?那真不好说了,只能自求多福了。所以,遇到这种事,还是要寻求专业的力量帮助,拨打120急救电话也许是最好的选择。
让人无语的是,在法院二审时,齐老太的儿子表示,可以不要孙先生赔偿,但一定要恢复齐老太的名誉。恢复什么名誉?是因为网友指责其“狗咬吕洞宾”还是指责其“讹人”?
让人欣慰的是,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虽然孙先生饱受家人的指责,药店也因此关门歇业,但孙先生仍然表示,不后悔当初的决定,以后再遇到这样的事,倾家荡产也仍然会去做,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不然自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