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14:52:24来源:法律常识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赵奕 胡金华 上海报道
今年以来,我国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中国境内比特币交易量在全球占比大幅下降。
9月26日晚,人民银行发文称,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数量、业务规模和涉众人数均大幅压降,风险明显收敛。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过去5年累计立案查处非法集资案件2.5万起。
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网络罪犯通过加密货币洗钱金额达86亿美元,较2020年增加30%。《华夏时报》记者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信息注意到,近年来有关虚拟货币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已经从2018年的817件增加至2021年的1782件。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极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且严重危害虚拟货币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学明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400亿特大虚拟货币洗钱案告破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非法行为,已得到相关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消息,2021年,针对虚拟货币洗钱新通道,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相关案件259起,收缴虚拟货币价值110亿余元。
9月26日,湖南衡阳县公安首次通报“9.15”特大洗钱犯罪集团案。该犯罪团伙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目前已串并涉电诈案件300余起。
据公安部门披露,专案组从刘某被诈骗780万元入手,于2021年12月、2022年7月分别在海南、广东、福建、江西等地多次开展收网行动,全链条捣毁了以洪某某为首的洗钱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93人,查封冻结涉案资金3亿元,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780万元。
对此,北京社科院研究员王鹏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虚拟货币带有隐匿性和匿名性,非常容易出现在洗钱、走私等违法活动当中,会导致很多人抱有投机心态,还可能引发很多资金脱实向虚,因此对实体经济会产生非常大的不良影响。
在王鹏看来,投资者需要清楚,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没有稳赚不赔的买卖,要增加自己的这种所谓的理解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从长期来看,各国的监管部门一定会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无论是从金融市场稳定角度,还是维护公众利益角度,或者从反洗钱等等角度出发,都会加强监管。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刘忠义在今年4月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打击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特点。其中,从资金通道看,传统的三方支付、对公账户洗钱占比已减少,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尤其是利用USDT(泰达币)危害最为严重。
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也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本身是不带任何价值,再加上挖矿这些行为会增加社会成本,造成浪费。因此,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等这些加密货币,我们需要一个全面、系统的监管制度。”
坚决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虚拟货币炒作会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社会秩序、人民财产安全,对经济稳定造成不良影响。据丁学明介绍,不同于传统法定货币,虚拟货币非由国家统一发行和管理,虚拟货币脱离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与此同时,虚拟货币又能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极易冲击金融秩序。“虚拟货币交易背后,存在严重的投机炒作,因此非常容易引起非法集资、诈骗以及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
除此之外,因虚拟货币在境外交易所可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加之虚拟货币具有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及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特点,极易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洗钱活动。同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跑路”以及“暴雷”情况极易发生,且受投机想法驱动,投资者极易被诈骗,从而危害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多份重量级文件,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今年8月,网信办发文表示,网信办正在督促指导主要网站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对诱导虚拟货币投资等信息内容和账号自查自纠力度。
对此,丁学明表示,根据中国的监管态势,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可见中国对虚拟货币交易持否定态度。据外媒报道,美国众议院正在起草监管稳定币的立法,以及近期韩国和土耳其的加密货币相关开发者以及创始人面临该国司法机关的指控。可见,从长期来看,虚拟货币市场将受到更严、更全面的监管。
丁学明提醒,投资者应了解国家监管部门的态度,根据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者应清楚了解虚拟货币性质,根据《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
“投资者应清楚了解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是否有效,大部分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财产属性,不具有现实的可返回性,也无法使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以及请求承担投资部分亏损的权益,并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应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面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且审慎为之,为避免风险,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丁学明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