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16:11:20来源:法律常识
市民李女士咨询:2018年,朋友张某因做生意向我借款60万元。到了约定还款时间,他以“名下没钱、没房”为由拒绝还款。后来我才知道,就在他向我借钱之前,其与妻子刘某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两套房屋归刘某所有。但离婚后,他们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刘某账户经常有与其收入不符的大额现金入账。我能否起诉张某与刘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律师焦辉解答:
诉争借贷事实发生之前,张某与刘某虽然已从法律上结束了婚姻关系,但可以寻找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两人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证明两人离婚后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未实际分离,属于典型的“假离婚”。
刘某与张某两人在离婚后,实际上仍以夫妻模式共同生活,行使配偶身份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两人共同目的应系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养育子女,互帮互助,双方具有继续维持家庭关系的目的性,且具有了共同生活的稳定性。而两人财产共有现状,亦满足了维持家庭关系共同目的之所需。两人财产事实上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理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提醒:
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一方欠债但仍然需要双方共同偿还的案例。现在有不少夫妻为恶意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一方再到处借款的例子,企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来达到不归还借款恶意。假如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后期没有再登记结婚,但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在外背负了债务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最终法院将判决两人共同偿还债务。
颍州晚报记者 刘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