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20:33:5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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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谢天泽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大不中留”……我们经常听到类似的说法。这种观点让年轻人听起来似乎有些别扭,好像女儿结婚出嫁了就与家人没有关系了,既不能与家人往来,家里的事也指望不上。随着生活方式转变,也许这一说法已经不能代表主流情况。可是,在我国农村地区,这些传统观念依旧左右着人们的生活。例如很多地区都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在分配征地补偿款上设置了门槛。外嫁女们就被这样的村规民约拒之门外,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村民自治事务就能完全说了算吗?外嫁女真的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么?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律赋予了基层农村村民自治各项事务的权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民主自治并不意味着完全公平,只要村民约定就剥夺外嫁女分配征地补偿的权利。这样的“多数人正义”对外嫁女们来说显失公平。
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法律中仍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我们需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对具体个案中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外嫁女是有补偿还是没有补偿:
第一,外嫁女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我国目前仍实行户籍管理制度。近年来户籍改革逐步推进,各地推出了不少户籍登记便利政策。但是,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上,仍然习惯以户籍为原则。外嫁女能否获分征地补偿款,很多地区的首要考虑因素,即外嫁女是否仍为本村户籍人口。如果外嫁女的户籍仍在本村,就自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则上应当获得征地补偿分配。
第二,外嫁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是否存在密切地生产、生活关系。既然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仅凭户口说话显然不够。有一种声音认为,外嫁女除了户口保留在嫁出地未迁出,还应考虑其是否以本村为主要生活地,或者说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这一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外嫁女不住在本村,不再依靠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征地补偿就应优先分配予那些真正从事农耕的人。同时有一点也不可忽视,外出务工的大潮下,一些地区的农村居民已经不再以传统农耕收入作为生活保障。这也说明,在判断外嫁女问题时,我们应当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个案情况给出专门的解决办法。
第三,外嫁女是否享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如果外嫁女婚后常住嫁入地,以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则不应再获分嫁出地征地补偿款。此类情况的外嫁女,一般已经在嫁入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例如在当地参加基层选举、获分当地的征地补偿等。有这种情况的外嫁女,已经与嫁入地存在密切地生产生活关系,嫁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不愿再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
第四,外嫁女是否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生活总有变数,外嫁女与对方离婚或是不幸丧偶也是实践中难免遇到的问题。外嫁女解除婚姻关系后回到嫁出地生活,将户籍迁回本村或是户籍一直未迁出。此类情况也应当给予分配征地补偿。毕竟此时的外嫁女又以嫁出地为常住地,必将与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密切地生产、生活关系。
上述视角均有不同的判断标准。纵观实践案例,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对此问题绝对不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去裁判。外嫁女是否能获分征地补偿,无论从哪种角度去考虑,都不应单纯以户籍或是婚姻状况为标准。标准过于单一就会忽略外嫁女在生活中面临的复杂情况,还可能无意间缩小了征地补偿对象的范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2767号判决书这样解析争议焦点:认定当事人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进行充分考虑。林某(当事外嫁女)户籍所在地在Z村,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均生活在Z村,长期享有Z村农村医保权利并具备Z村选民资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虽有离开Z村生活,但并不享有对配偶所在村村民资格,也没有取得该村村民各项权益。林某离婚回到Z村生活的时间早于Z村多次发放征地补偿款确定的时间点。Z村村民现大都以外出打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不能再简单以是否将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认定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综合分析,林某户籍所在地和实际生活所在地均为Z村,应认定其具备Z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终818号判决书中,认定了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某(当事外嫁女)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了S村田土,参加了当地农村合作医疗,虽已结婚,但户籍未变更,其承包S村田地的事实亦未发生变化,故应当认定陈某为S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组民同等的权益。
司法机关的判例,给予外嫁女这一群体有力支持。旧日的封建统治已经结束一百多年,男女平等、婚恋自由的思想早已深入人心。生活在新中国的现代农村女性,若仍受限于婚姻状况,导致获得征地补偿等基本权利被剥夺,又何谈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变革,农村居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很多情况已经不再如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法律规定暂时未能追赶上现实的步伐,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我们客观、慎重地对待每一个新问题。外嫁女、外出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认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当在户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生活状况、生活来源、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等因素,充分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在明律师鼓励广大面临征收拆迁的“外嫁女”运用好法律武器,积极争取、维护自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让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现代农村女性真正撑起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