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8:59:00来源:法律常识
购买的抵押车被他人开走,购买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回购车款。
【基本案情】(2020)豫民再15号
1.2014年11月26日,张某雅给常州海迪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120000元,常州海迪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将本田奥德赛苏D×××××一辆抵押给张某雅使用。
2.2014年12月5日,张某雅与张某玲双方签订《转借合同》,内容为:“甲方(张某雅)于2014.12.5借乙方127000元整,甲方特将本田奥德赛苏D×××××转借给乙方使用,如车主赎车和甲方要回车辆,按原价退回车辆”。合同签订后,张某雅将车辆及行驶证交给张某玲使用。
3.2015年1月15日,张某玲的亲戚在使用该车的过程中,被他人开走。
4.张某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雅归还购车款。
【争议焦点】
1.张某雅与张某玲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2.张某玲能否要回购车款?3.车辆被开走,张某玲有无返还车辆的义务?
【裁判观点】
1.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2.张某玲有权解除买卖合同,要回购车款,3.因案涉车辆已经被抵押权人取回,张某雅要求张某玲退车或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1.张某雅与张某玲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车辆买卖合同关系。购车时,张某雅与张某玲之间签订的是《转借合同》,但从《转借合同》约定的内容表面上看,是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关系。张某玲借钱给张某雅,张某雅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张某玲(另外期间张某雅允许张某玲使用车辆)。
但从张某玲签订合同的目的和动机上看,是为了购买车辆自己使用,没有借款给他人的意思表示;而张某雅将车辆交给张某玲的最终目的也是将车辆的所有权转让张某玲,从中得到车辆的相应的对价,没有向张某玲借款用一段时间后,再归还给张某玲的意思。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之规定,应按照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张某雅与张某玲之间应为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2.张某玲能否要回购车款?
可以要回购车款。车辆被他人开走,是因为张某雅履行合同存在瑕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张某雅应当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张某雅实质上不具有车辆的处分权,其转让车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张某玲可以依据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张某玲可以在解除合同后,要求对方返还购车款。
3.车辆被开走,张某玲有无返还车辆的义务?
无返还车辆的义务。
车辆被他人开走,不是张某玲的过错。“车辆被他人开走”,违背张某玲购车使用的主观上追求的目的。车辆之所以被抵押权人开走,实质上还是因为张某雅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造成的。因为张某玲没有过错,所以张某雅无权向张某玲主张返还车辆或主张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