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12:04:06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时候,是分手的一方觉得在自己在恋爱期间受到了精神损害,或者认为自己作出了不平等的付出。
进入21世纪后,很多90后、甚至00后出现过类似的经历。
在这些案例中,甚至有一些是因为有过人流背景。
所以,从感情上看,很多人会认为,支付给女方的“青春损失费”,理所应当。
那么,“青春损失费”真的理所应当吗?
概括来说,法院的观点可以陈述为:“违反公序良俗。”
下面我们可以参考一份公开判决书中的法院裁判观点内容:
2003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指出:老张在2001年给李丽出具的10万元借条,是老张承诺要赔偿李丽的青春损失费。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协议直接否定了老张与李丽之间有借款关系存在。而老张与李丽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赔偿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线城市的法院呢?是如何看待这类“青春损失费”的约定的?
以张律师所在的深圳市为例,张律师从公开渠道检索到了一份201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摘录判决内容如下:
“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签订协议书,对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和处分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协议中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内容,是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应当认定该约定内容无效,法院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内地的非沿海地区的法院呢?又是如何看待这类“青春损失费”的约定的?
张律师从公开渠道检索到了一份2016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摘录判决内容如下:
"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酌情返还彩礼;但一方主张给付身心健康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并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首先张律师要说明的是,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并不能当然得出“法律不保护女生”的结论。
法院的立场说的明确点,其实就是认为,恋爱是平等的关系,感情上的问题,不适合通过法律来进行功利化的定价。
从这个角度来看,其实女生们一开始就不应当通过签协议的方式来处理所谓的“青春损失费”。
那张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
张律师的建议是,如果真的要收,那么就直接收,没必要签文件,也别指望通过签文件来给对方施加金钱给付的义务。
这样做的好处是,如果另一方自愿给付了这个“精神损失费”,那么如果反悔,起诉到法院,面临的其实也就会变成:“不支持退费请求。”
所以呢,法律规则这个东西,是不是对你有利,就看你怎么利用啦。
聪明的女生们,以后就长点心啦~~~
其实不仅仅是感情生活,生活里很多地方都存在陷阱。
跨过这个陷阱,也可能掉进另一个陷阱。
怎么办?
认识一位律师朋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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