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17:09:15来源:法律常识
事情说起来很离奇。起初小美(化名)是去应聘健身教练助教,月薪3000元左右,但现在她却参加着健身教练的培训,身背近2万元(本金)的网贷,“我一个学生,每个月还款八九百元。”
当初面试她的人自称店长,曾约定两个月培训期间会支付她1000元每月的“学徒工资”,不过第二个月“店长”就找到她打了“欠条”,上面对方写的是“成都朗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但小美记得,招聘时,面试通知写的是“中体力建健身连锁管理公司”,而面试的地方是在“亚美氧仓”健身房。
记者找到“店长”和位于龙泉驿区的中体力健培训学校时,他们均强调:与学员的沟通、建议过程是透明、自愿、“没有欺骗”,问题之所以会发生,全因“店长”的“朗日健身”经营不善——尽管从“朗日健身”成立到写“欠条”不过一个半月,而“朗日健身”租赁的场地不过一两个月。
进一步的暗访调查中,培训学校透露了他们与“店长”的合作方式:推荐一个学生过去培训,可以返款5000-7000元不等,而所谓“学徒工资”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其实就是让学员多交2000元培训费用。
“奇怪的招聘”:
还没上班就办了贷款……
小美现在还是个学生,她的奇怪“应聘”经历要从2020年10月说起。
小美回忆,2020年10月下旬,自己在网上看到“健身教练助教”的招聘。印象中,岗位描述里工作内容不复杂,“帮助教练安排会员时间,整理健身器材等”,月薪大约3000元。在网上聊过之后,对方给她发来了面试通知:“中体力建健身连锁管理公司正式邀请您……面试,面试地址为……亚美氧仓健身人事部……”
面试通知(图据受访者)
小美告诉记者,“面试时我前后还有一两个人。”面试时小美见到了自称店长的李某,讨论过“健身教练助理”这个职位后,对方换了话题,“他说,助教没有什么提升空间,工资不高,建议我去做教练。”不过小美坦言自己零基础,“他说可以推荐我去合作的学校培训,学习两个月后考了证,可以推荐去健身房工作。”至于培训费,“他说要1万多,但是培训的两个月,会给我们1000元每月的学徒工资。”
回家和父母商量后,小美又回到“亚美氧仓”,找到李某以及其员工,“试了好多个网贷APP,有3个通过了,贷款费用支付的是培训费用。之后,小美就去了位于龙泉驿区的“中体力健精英专修学院”开始培训,准备考证后做健身教练。
第一个月的“学徒工资”,李某在2020年11月底给了小美,“分开给的,微信200元,支付宝800元。”但第二个月的“学徒工资”却一直没有着落,直到12月22日对方来学校,提出打“欠条”。
小美的一个网贷(图据受访者)
“学徒工资”就发了一个月
第二个月打“欠条”
小美当时录了音,其中,李某以及其同行人员反复称,因为今年亏损严重,不仅无法支付小美的1000元,还欠了员工工资未结清,录音中他们称“不止你们的,我们还有其他的……资金压力很大的。”
小美的一个网贷(图据受访者)
考虑到自己每个月有八九百元的还款压力,小美提出希望对方支付一半即500元,但李某等人仍然表示无能为力。在他们的反复要求下,小美同意了李某等人的提议,即李某等人出具一份“欠条”。“欠条”由李某写就并署名和按手印,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给小美的“欠条”上写道:
【成都朗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由于资金问题和****协商 经同意于2021年6月份以前支付欠款1000元,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否则不予支付。】
店长写给小美的“欠条”(图据受访者)
李某等人没有同意盖公司的公章,称李某就是法人代表,由他“签字”。尽管小美等还没有考核拿证,李某等人则建议可以去外面带课,“去教单车,那是团课。”李某等人说道。
小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那天李某等人在学校给其他人也写了好几份这样的“欠条”,“应该都是通过他们进来培训的,都和我差不多的遭遇,具体人数10人左右吧,有的人一个月的学徒工资都没拿到。”
李某等人还称,这之后他们就要回老家。“大家心里很不安。”小美说道。
亚美氧仓:
李某只是租用我们的场地
小美很着急,因为自己每个月需要还贷款,家里人也很生气:明明是去找工作的,怎么没拿到工资,还欠了将近两万块钱的贷款呢?
她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上,对方(甲方)用“朗日健身”的章,合同里有甲方培训、甲方颁发结业证书、甲方推荐工作等说法。李某、亚美氧仓、中体力健、朗日健身……他们是什么关系?小美到现在也没搞清楚。
小美与“朗日健身”的合同(图据受访者)
7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位于高升桥附近的亚美氧仓健身房。这里正常营业,前台两位工作人员称,此前确实出租场地给了李某,“租给他们两个月,人员在这里统一面试,培训是在龙泉那边;2020年11月份做完了就没来了。”他们也建议去龙泉的中体力健学校去找人,在他们看来,“李某是学校的人。”
至于“朗日健身”,“亚美氧仓”的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不过天眼查资料显示,“朗日健身”直到2020年11月11日才注册成立。根据工商信息上的地址,记者找了过去,发现是成都一小区内的民房,门口摆放着鞋子,多次敲门无人开门。
李某和培训学校强调:
“没有欺骗”“没有强制”
给小美等的“欠条”上,李某留了自己的电话。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李某时,他表示自己已经回了老家。
按照李某的说法,他们曾租用其他健身房的场地以及器材,但因为亏损做不下去。记者提出希望能去其租用过的场地看一下,他表示:“已经到期了,就租了一两个月。”虽然从公司注册到李某写“欠条”不过一个半月,场地租用时间也只有一两个月,但是李某屡次强调公司遭遇了“经营不善”。
为什么面试通知以“中体力健”名义?李某解释称:“当时营业执照还在办理,我们和中体力健是合作关系,在中体力健进行培训。”怎么理解这种合作呢?按照他的说法,招聘助教并不一定就要做助教,他这样说:“我们做招聘,对每个人都给一些个人建议……他是个成年人,觉得很不错他才会去做,他选择做哪个工作,是他们的权利。”他直言,推荐学生去培训会有一些返款,不过他声称,给完学员的培训费用后,落到自己手上的还剩下3000多元,“要支付员工工资、场地费……亏损了。”
“现在欠学员大约8000元,我不会因为这个跑路。”对于欠的“学徒工资”,李某并不回避。但他强调的是:当时他们建议小美等人做教练、贷款培训,过程中“没有欺骗”“没有强制”。
而“中体力健”方面同样强调,李某与学员之间清晰、透明、自愿。中体力健位于龙泉的培训学院负责人李某生称,他们与李某之间互相独立。为什么面试通知上会出现“中体力健”?李某生解释称:“我们为李某提供条件筛选,有些人做不了健身教练。”中体力健与李某属于合作关系,即李某那边有想学健身教练的,“可以推荐到我们学院来。”李某生也强调:过程中遵循透明、清晰以及学生自愿的原则,“大家都有独立人格,有培训协议的。”
小美的一个网贷(图据受访者)
如何看待有学员认为,遭遇了朗日健身和中体力健的“套路骗局”,即以招聘之名行招生之实?李某也承认,看起来确实有这个感觉,但他继续强调,事情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李某生则强调,“要以事实为依据”。
暗访:李某与李某生的合作——
一人返款5000-7000元 “学徒工资”出在“羊”身上
另一方面,红星新闻记者也以健身房寻求合作的名义,通过“中体力健”网站上的咨询电话,联系上了学院负责人李某生,天眼查的资料显示,他同时也是“四川中健体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龙泉驿区“中体力健”的培训学校即属该公司旗下。谈及合作,李某生直言,学院与大学城附近的一些健身房都有合作,“它们会成为我们的定点招生单位,这种招生的市场分成就与常规的一个人1000元分成不一样。”
中体力健在龙泉驿区的培训学校
李某生介绍,成为了招生合作单位,款到账之后会进行返款,其中一种模式被称为传统模式,两个月1.48万元培训费、三个月1.68万元、四个月1.98万元;另一种模式被称为“带薪模式”,即类似小美等人的模式:每个月支付给学员一定工资,“学生会觉得可能带薪要好一些。”李某生说道。“带薪模式”下,两个月的培训费是1.68万元——多出来的2000元,成为所谓“学徒工资”。
小美与中体力健的培训协议(图据受访者)
具体来说,传统模式中,如果从发布招聘信息到面试全包的话,只需要将一笔费用交给学校就可以,这样的话可以返款5000-7000元;若是只向培训学校提供学员信息的话,“考虑到很多事情是学院来做,返现就会少一些。”
至于工作,他表示学院会推荐到合作的健身房,只是工作以后学员会面临各种压力,“我们可以在合作上把这个问题规避掉。”红星新闻记者也提到李某,李某生表示:“李某是我们学校的招生渠道。”
为何有这样比例返款以及出在学员身上的“学徒工资”,李某依然要写“欠条”呢?再联系上李某的时候,他称:“亏得太多了。”
投诉后相关部门介入
律师:存在商业骗局的可能性
就小美的遭遇,记者咨询了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直言,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他建议小美等人拨打12345市长公开电话,“事情里面还涉及到网络贷款,最后可能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
12日上午,小美拨打了12345,记者注意到,当天上午11点半武侯区以及龙泉驿区人社局先后签收工单。武侯区人社局政策法规和信访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小美反映的内容将转交业务科室判断处理,他也指出,其中涉及的网贷、存疑的骗局可能在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
小美向12345投诉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这个事件很值得调查,目前看来存在商业骗局的可能性,即“以招聘为名实际是推荐培训”,并且高昂的培训费用也很难说合理,中间还涉及网络贷款,使得一些没有支付能力的人入局。“这种操作手法隐蔽性很强。”邢连超表示,如果大范围、经常性的这么做,“诈骗的嫌疑是很大的。”在他看来,公安机关应该介入,另外一方面,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对于类似的商业骗局应该加大处罚。邢连超也提醒,老年人、学生以及初出校门的群体尤其需要注意。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认为,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岗前培训是其应见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正常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是不会收取员工培训费用的,“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培训费是违法行为。”他表示,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存在“假招聘”可能,即借招聘之名从事中介之实,建议劳动者向公安、劳动等部门举报。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