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17:45:5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1执276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范红波
住址:长丰县岗集镇岗集社居委岗集中学62号
身份证号:3401211979****5231
执行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范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信用卡本金10858.76元、截止2018年9月3日的利息3320元,并自2018年9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范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律师代理费8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按94.5元收取,由被告范红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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