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22:02:38来源:法律常识
徐权峰律师:徐权峰律师头衔: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金亚太律师机构一级合伙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毒品犯罪辩护部主任、安徽省直刑事法援死刑辩护团成员、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庭立方刑事平台股权合伙人。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3年1月5日出生。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进入被害人陈某家盗窃被发现,李某与陈某在撕扯过程中用双手掐陈某的脖子并用客厅的一电源线缠勒陈某颈部致其死亡。
(二)2011年1月14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前往李某平、孙某玲夫妇的废品收购站欲出售煤气罐和电机,后因价格问题未达成一致,李某便与李某平夫妇争吵,李某一气之下,从地上捡起一扳手朝孙某玲头部连砸数下致其倒地失去意识。李某平见状与李某扭打一起,扭打过程中,李某使用工具砸击李某平头部,并使用双手掐李某平的脖子,随后又找到一电线缠勒李某平的脖子,直至李某平失去反抗能力。次日18时许,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时发现李某平夫妇已死亡。
本案一审由F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李某自知上诉无望便放弃上诉,案件提交至H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H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徐权峰律师作为本案复核阶段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徐权峰律师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并自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在梳理了本案的关键点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李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徐权峰律师在了解相关事实后,认为本案的事实上存在关键问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一审判决未查明原审被告人李某的具体出生日期,属于事实不清。
(二)根据原审被告人李某供述的出生日期以及第二次作案时间,在此基础上仍不能明确,应当以农历时间认定其刑事责任年龄。
(三)本案存在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四)原审被告人李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
(五)原审被告人李某构成坦白;
(六)原审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七)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
(一)撤销F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F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徐权峰律师接受指派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案件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故意杀人复核案的关键部分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