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2:49:07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常文金邰玉妹 3月31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犯减刑案件并当庭宣判。庭审中,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公职律师出庭履行职务,这在全省尚属首次。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提出更高要求。为全面落实意见精神,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水平,继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常态化、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后,镇江中院在全省范围内首次与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联合探索公职律师参与庭审制度。
据介绍,被告人王某出生于2002年9月,2020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职律师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对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等证人进行询问,围绕未成年犯犯罪的成因、主观悔罪态度、服刑期间客观表现对其减刑发表意见,充分回应出庭检察员的监督意见。
最终,法庭对王某的主观认罪态度及客观改造表现情况进行了认定,综合考量后对其减刑从宽处理并当庭进行法治教育。此次减刑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促使未成年犯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公职律师参加庭审,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使核心证据的质证和认证过程更加充分,罪犯是否真正认罪悔罪、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这一核心事实得到充分认定,真正做到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
据了解,镇江中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要求,创新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举措,努力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镇江经验”。(丁国锋)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