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6:19:2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21日,原告李某因患病入被告某部队医院治疗,1月26日出院。该院的出院记录(病历)载明:入院诊断:1.结肠息肉;2.慢性结肠炎。辅助检查:输血四项示:乙型梅毒表面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测定(TPPA)(+)1:160,余为阴性。2016-01-22行肠镜下息肉治疗,过程顺利。出院医嘱:1.继续带药治疗;2.定期复查电子肠镜(3-6个月);3.皮肤性病科随诊;4.不适随诊。同年1月27日,原告在徐州某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该院皮肤科实验室检验报告单显示:样本类型血清,检验项目TPPA(中文梅毒螺旋体抗体测定)结果阳性,检验项目RPR(快速血浆反应试验)结果阴性。原告李某认为被告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李某产生医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在医调委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因肠道患病,2016年1月到被告处治疗,住院5天,花销6000多元,被告称已治愈。出院时被告说原告有梅毒,接着原告到徐州市某医院皮肤性病科治疗,2016年11月该院的报告称正常,接着原告不断找被告,被告不管不问,称是正常行医。原告没有办法先后在本市多家医院看病,花销了大额医疗费用,到现在都没有治好。被告医院非法治疗,发现病毒不给处理,说是梅毒,把责任推给其他医院,被告负有给原告治疗的义务。被告治不好原告的病症,还收了原告的医疗费用,侵犯原告的知情同意权,违反了法律、法规,要求被告赔偿。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1.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混乱不清晰,梅毒是在被告医院发现还是要求被告医院治疗好梅毒未说明;2.原告在被告医院因结肠息肉入院治疗,在进行术前常规检查时,检测发现其TPPA(中文梅毒螺旋体抗体测定)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告知原告梅毒抗体阳性,其并非是被告医院治疗导致梅毒。原告提供的2016年1月27日徐州某大学附属医院皮肤科的检测报告也显示其TPPA阳性,可以说明原告梅毒抗体阳性是原告自身问题,与被告诊断无关;3.原告治疗是在2016年1月21日入院,1月26日出院,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本案的发生很可能是原告对医疗知识不理解造成,原告应当客观、理性维权;4.被告治疗原告的结肠息肉符合相应诊疗规范。
部分相关事实
经法院调查,本案还存在部分相关事实:2016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在徐州市某中医院(第三人医院)多次就诊,并到该院医务科多次投诉:2016年、2017年、2018年徐州市某中医院泌尿科对患者李某(原告)进行检查,对患者进行误诊,给患者开了很多药,患者吃了没有效果。根据徐州某中医院调查情况:1.患者分别于2016、2017、2018年共四次来该院泌尿科就诊,其检查项目为尿常规和彩超,检查结果提示:前列腺炎,医生开中成药、西药等治疗,总费用不到一千元。2.患者患有前列腺炎,目前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治疗方法,属于泌尿男科的疑难杂症,治疗应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配合理疗和心理治疗,目前该院泌尿外科不具备上述全部治疗手段,已建议患者到经验丰富,治疗方法较多,仪器配备完善的医疗机构就诊。3.该院接诊该患者不存在误诊和过度医疗问题。4.该患者最后就诊记录显示2018年4月16日泌尿科普通门诊,之后未查到该患者在该院就诊记录。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梅毒是指苍白螺旋体(又名梅毒螺旋体)感染人体所引起的一种系统性、慢性经典的性传播疾病,可引起人体多系统多脏器的损害,产生多种多样的临床表现,导致组织破坏、功能失常,甚至危及生命。若要确诊为梅毒患者,还要进行TPPA和TRUST(非梅毒螺旋体抗原凝集)试验,如果TPPA和TRUST都(+),才能做梅毒确切诊断,如果TPPA(+),TRUST(-),只能证明患者是既往感染者,不能诊断为梅毒病人。2016年1月21日原告李某称因大便带血、不疼不痒、肠道难受在被告某部队医院就诊,被告对原告的血常规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乙型梅毒表面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测定(TPPA)(+)1:160,余为阴性,尿常规未见明显异常,并将检测结果告知了原告。治疗期间,被告告知原告的梅毒螺旋体抗体测定为阳性,建议随诊,被告的诊疗活动未侵害原告的知情同意权,不存在医疗损害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2021年3月10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笔者提醒
1.医疗纠纷不乏碰瓷者。
林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不少当事人,明明医院没有什么过错,但依旧苦大仇深一样要找医院维权、赔偿。少数是对医学的不理解,大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在碰瓷。举几个例子:林律师工作过的一个医院,病人已经在路上死亡,家属硬是要120送到医院抢救,在医院急诊科心肺复苏几十分钟后生命体征仍然未恢复,后面家属以医院治疗不及时为由闹事,让医院赔了几万块钱;一个急性心肌梗死的患者,在医院急诊查心电图后确诊急性心肌梗死,医院马上派车转至上级医院,及时手术后心功能恢复良好,患者却起诉了医院,说在医院耽误了十几分钟,还伪造了病历,要求赔偿100多万,起诉后想找林律师代理,林律师直接拒绝,后面患者经历一审二审败诉后又来找林律师申请再审,林律师直接拉黑他;一个找林律师咨询的有蛋白尿的肾炎患者,医院给予开具激素治疗,签署了激素治疗同意书,告知了相关副作用、风险,患者服用激素后出现浮肿、粉刺、视力下降,停药后这些副反应基本上都消失,但患者反复到医院诉求,要求赔偿,说医院给他吃了不该吃的药,还没有告知这些药的副作用,要求赔偿近10万元。
2.本案患者属于无理取闹式的维权。
患者的梅毒是自己感染的,因为发现时体内已存在梅毒抗体,也就是至少感染了一个星期,而其后检验RPR(快速血浆反应试验)结果阴性,说明体内已没有梅毒螺旋体,应当已经痊愈。然而患者仍语焉不详的以医院未告知、未治疗导致其产生了巨额花费为由索赔,而根据法院的调查,患者多次到其他医院就诊,根本不是针对梅毒进行治疗,而是去治疗前列腺炎,也调查到该患者是“碰瓷”惯犯,在第三人医院也进行了病态式的维权。
3.医疗机构如何应对上述医疗纠纷?
该类医疗纠纷医院应当积极应对,不能以消极态度息事宁人,不然只会导致这类人变本加厉的“碰瓷”,不能惯着他们。本案法官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积极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在未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医院不存在过错,驳回了患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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