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15:38:27来源:法律常识
非法捕鸟
却把自己捕进“法网”
反成“笼中鸟”
近日
沛县交警大队沿湖公安检查站
在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过程中
查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万某、龙某
案件回放
10月6日,沛县交警大队沿湖公安检查站民警在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辆贵H号牌的轿车后备箱内放有大量捕鸟工具和鸟。
经查,车上有捕鸟网、鸟笼、捕鸟器和四只国家“三有”保护鸟类棕头鸦雀。
经民警询问得知,嫌疑人万某和龙某系贵州人,从贵州一路开车到江浙一带捕鸟,听说沛县微山湿地有不少鸟类,特地驾车来沛捕鸟销售。
目前,万某和龙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移交沛县郝寨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法律链接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同样不能伤害、不能捕捉、不能食用。常见的“三有”动物有麻雀、青蛙、刺猬、野兔、松鼠、野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非法猎捕不仅伤害野生动物
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
和生物多样性
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要爱护身边的野生动物
做遵纪守法好公民!
来源:沛县公安微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