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23:31:36来源:法律常识
以下文章来源于发现律师事务所,作者敬小波律师;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1.直接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刑事控告不等于报案,除了要阐明犯罪事实外,还应指出具体的被控告人,如果被控告人是多人,则尽可能弄清他们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以提高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效率,达到尽早立案的目的。
2.法院裁定不受理后,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主观上不愿意受理部分案件,认为这是经济纠纷,让控告人到法院去提起民事诉讼,应对这种情况,对于犯罪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可以尝试到法院立案,在法院以本案涉刑为由作出不受理决定后,拿着法院的书面决定到公安机关立案,这样会大大增加立案的机率。
3.民事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果民事诉讼正在进行,败诉可能性较大或已不能达到诉讼目的,则应论证本案属于刑事案件,说服法官裁定驳回诉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理性合法运用时政,引起党委政府部门重视,通过相关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及时掌握国家对于社会治理领域的热点和最新刑事政策,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这不是法定的控告路径,但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这种路径非常有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是鼓励控告人去信访,而是对于一些例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作为控告人时,可以利用时政,多关注党委政府部门最近的重点工作,比如营商环境的治理、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等专项活动,利用开展这些活动设立的机构或临时办公室进行控告,由其交给公安机关。
1.确认控告目的,选择最直接有效的诉讼策略
刑事控告必然有目的,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目的:一是让对方在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之间选择,从而获得较高民事赔偿;二是单纯为了报复,要求对方遭受刑事处罚;三是通过刑事控告让对方放弃部分民事权利,占据谈判的主动性;四是为民事诉讼获取相关证据等。
由于刑事程序结束不以控告人的意志而改变,刑事程序一旦启动,以何种方式结案就不在控告人的掌握中,所以在启动时应谨慎评估。如果刑事控告达不到目的,就应考虑民事诉讼等其他手段。但如果通过公权力介入能像一剂猛药,时间短、见效快的达成目的,那么就果断的选择刑事控告。
2.委托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刑事律师
由于刑民交叉案件刑事控告难度极大,实践中控告人自身一般不具备证据收集和公检法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因此控告人应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一般来说,专业刑事律师不仅能掌握出罪的技巧,也能把握入罪的标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委托的律师应该是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可能会衍生其他问题,给刑事控告造成障碍。
3.评估控告人自身刑事法律风险,防止自陷风险
控告人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往往容易被控告人忽略,不仅包括和控告事实相关的风险,也包括和事实没有直接关联,但可能引起对方反控告或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可能发现的风险,尤其是刑民交叉案件,控告人自身可能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生效判决的履行、公司经营管理、税收等方面存在不合规之处,所以必须对自身的风险进行梳理、评估,这样才能保证控告的顺利进行,才能有坚定的决心、勇气进行控告。
1.及时提起控告,案发时间越久,控告越难越大
案发后,应及时启动控告,任何刑事案件都不会因为时间拖得长而更容易被立案。有些案件虽在追诉期内,但由于时间久远,公安机关很可能会质疑被害人报案的动机,甚至可能引起公安机关对事件本身真实性的质疑。客观上,时间久远也不利搜集证据,增加了案件侦办难度。
2.制作高质量刑事控告书,整理相关附件,装订成册
一般来讲,经济类犯罪涉及道德层面较少,因此制作刑事控告书切忌情绪化表达,尽可能的用案件事实说话,刑事控告书篇幅不宜过长,一般控制在三至五页,以方便办案人员能快速了解案件事实,清楚控告人的诉求。控告书基本内容应包括被控告人的身份信息、基本犯罪事实,证据情况或线索,侦查建议等。对于不宜详细阐述的部分,尽量用附件形式递交,附件应包括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类案判决三个部分。最后,应把控告书、附件材料等装订成册,形成文本材料,方便司法人员随时查阅。
3.选择正确的罪名、控告人和控告对象,有针对性地搜集证据
刑民交叉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应在律师的辅导下全面分析案情,厘清法律关系,找到正确的罪名进行控告,虽然最终定性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但如果控告的罪名选错了,可能会误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无法及时搜集关键证据。选择不同的控告人、被控告人也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
涉及团伙犯罪,涉案人员较多,刑事控告切忌主从不分,应选择影响犯罪构成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更容易接受。针对控告的罪名,按照犯罪构成有针对性的搜集证据,搜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书面合同、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视频监控等。对于无法收集的,也要尽量提供详尽线索,以便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或依职权调取。
4.制造虚假证据、全面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是刑事控告的禁忌
面对一些有瑕疵的证据,控告人不能进行篡改,例如在书证上补一个签名或盖章,修改下日期,自己觉得没有影响根本事实,但往往会弄巧成拙,可能会导致办案人员对控告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产生质疑,也容易给被控告人制造辩解、脱罪的机会。
控告人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对于部分不利自己的事实要敢于承认,全盘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仅仅容易误导侦查方向,也容易给办案人员控告人不诚信的印象,让他们无法确认基本事实,增加了控告的难度。
5.选择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有法律依据的事实进行控告
刑事控告的事实切忌贪多、贪全。有些犯罪会涉嫌多个事实,每一个事实都可能构成犯罪,部分控告人认为可以多个罪名一起控告,越多越好,提供选择题让公安机关去选择,总有一项能立案。事实上,没有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全部事实感兴趣,也不可能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查清,控告人只要抓住主要事实,将复杂的事实简单化进行控告即可。经验表明,越是简单的事实越容易立案。在立案后,随着公安机关侦查深入,固定部分犯罪事实后,控告人再就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重点控告才是良策。
6.与司法人员保持正确、恰当的良性沟通
与司法人员接触,部分控告人喜欢表示“找关系”的意思,这样容易引起司法人员不重视你的诉求,也不敢轻易侦办案件,所以应和司法人员保持正确的关系。如遇部分工作人员粗暴、错误拒绝控告人的诉求情况,不要产生抵触情绪,不要与司法人员产生言语上的冲突,从而形成对立状态,如控告人认为司法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可以通过向单位领导、上级反映,申请该人员回避。当然,打击违法犯罪虽然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但控告人也不能随意指挥司法人员,只有在尊重的基础上,请求其依法履行职权。具体司法人员对控告人的态度、对案件的认识、工作责任心都一定会不同程度的影响案件的进度、结果,所以控告人应尊重、理解司法人员,配合处理案件。
7.穷尽不立案的救济渠道。
遇到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控告人应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书不服的,应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也可以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立案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行为进行纠正,检院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可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于刑民交叉案件控告的目的包含要求被控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刑止民、促成谈判、追回赃款、取得新证据、启动生效判决的立案监督程序等多重目的,所以刑事立案只是控告工作的开始,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期间,控告人都应及时跟进案件,根据案件情况,适时调整诉讼策略,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提出法律意见、补充证据、配合侦查
尤其是要在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阶段,配合补充证据,和检察官进行沟通,递交法律意见。如控告人对不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自诉。
2.关注财产线索,适时请求退赔
利用控告人自身掌握的线索、法院的保全措施等掌握的被控告人的财产信息的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请求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并适时提出责令退赔、财产返还的请求。
3.通过谈判,就对方存在的民事权利达成和解协议
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双方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可以就对方存在的权利,与其沟通,争取达成和解,真正做到定分止争。
4.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
控告事项的民事诉讼时效已中断,但公安机关可能未对控告人关注的部分事项立案,对于这部分事实,控告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关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控告人有利的证据,可作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
5.对已提起的未决民事诉讼、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的处理
未决民事案件如与案件事实相关,应主动撤诉或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 。对于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则可以考虑以本案属于刑事犯罪为由,适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