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01:23:14来源:法律常识
在海外办理开设银行账户、买卖房产、升学、移民、财产继承、一次性退还社会保险福利等业务时,非当地公民往往会被经办机构告知需要回到国籍国就其身份证件、签名文书等进行公证/见证。今天与各位分享中国律师办理涉外见证业务的经验。
一、见证和公证的区别
在内地,公证仅能由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只能进行律师见证。见证和公证的区别概括而言,公证机构可公证的范围比律师见证更广泛,但同时灵活性较低。
例如,在涉外业务中的,虽然两者的效力相若,但在境外使用的文书大部分情况下需要见证人/公证人在指定位置签名,但公证处的公证员只能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在公证文书上签名,无法在被公证文书的指定位置签名。相比起公证,律师见证在涉外见证上的灵活性更强,更易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满足当事人的见证需求。
二、内地律师见证业务的范围
根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内地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1.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2.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3.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4.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各使用见证文书的机构对公证人/见证人的要求不尽相同,可能要求被见证人国籍国的律师进行见证,也可能要求持有使用国家当地执业资格的律师进行见证等。
所以,中国律师在承办涉外见证业务时,除了要核查所见证的事项是否符合我国律师可见证的范围外,还要注意见证文书出具后是否符合见证人的使用需求,这需要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共同把关,在办理前和使用机构有充分的沟通。
三、涉外见证的重点注意事项
按照《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但是在涉外见证中,律师难以核查“见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在身份公证上,当事人可能会要求律师出具《见证书》,见证他是我国的合法公民以及身份证件信息与本人一致。但律师不是权力机关,无法通过肉眼判断证件的真伪。所以,律师可要求当事人出具《说明》,要求其承诺“原件和本人一致等事项”,律师见证“当事人在承诺书上该签名行为”是真实的,以及见证其提供的证件显示在合法期限内。
上述情况类似于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规定,虽然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 中国委托公证人有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责任,但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所以,在内地,普遍的涉外见证形式主要有两种:
1.证件文件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2.证明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行为的真实性(即本人在律师面前签署法律文件)。
四、其他见证注意事项
1.见证工作应由两名律师完成和签署《见证书》。
2.见证前向当事人了解见证文书所需的语言,一般是中文或中文+英文或中文+所在国的语言。
3.见证前应仔细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见证内容。
4.见证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保证见证的真实合法。
5.见证过程中应做好见证笔录,见证结束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
五、结语
由于海外使用见证文书的场景复杂多变,如承办律师不了解当地具体要求,无法准确把握见证文书的认受性,应告知当事人见证文书有不被采纳的风险。如当事人坚持委托,应签署好相应的《风险告知书》和《责任豁免函》。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你们戴着口罩眼镜起雾的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拜了个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