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07:14:03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纠纷和摩擦,在自己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其实很多人都希望通过公安机关解决,这样一方面是处于大家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另一方面,其实大家都是想让对方被关进去,以解心头只恨。但是,事实上,很多时候公安机关是不愿处理这种事的。如果确实不是什么大事情,不予受理也就算了,但是如果确实需要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公安机关又不予处理,那么该怎么办呢?是否可以找检察院帮忙呢?对此,最高检最近专门作出了回复。
最高检专家组认为,司法实务中,如果公安机关出于某些原因,对报案、控告、举报不予接受或者不出具受案回执,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因而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的(即咨询内容),我们倾向认为,该类控告申诉案件尚不属于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定范围,控申检察部门接到该类案件后,应当首先引导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接收材料后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2条开展相关监督工作,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由以上解答可以看出,检察院是有责任予以解决的,最高检也明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如果有必要,检察机关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2条开展相关监督工作。这也为大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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