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07:22:31来源:法律常识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2〕39号
被不起诉人狄腾飞,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96********,*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2022年3月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狄腾飞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20日,被不起诉人雷朋伟告诉被不起诉人狄腾飞欲前往湖北省十堰市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赌博平台、网络贷款走账赚钱,每张银行卡走账10000元能挣100元,狄腾飞即答应和雷朋伟、李**一起去十堰市提供银行卡帮赌博平台走账赚钱。2022年2月23日,雷朋伟、狄腾飞、李**拿着各自在合阳县各银行按要求办理好的银行卡,由雷朋伟驾驶其的黑色吉利牌越野车一起来到湖北省十堰市,按照马**给的位置入住宾馆。2022年2月24日,马**联系雷朋伟后,雷朋伟与狄腾飞、李**便按要求在其住处给三名陌生男子当场提供其银行卡和手机进行操作网上银行交易转账,并按来人要求自愿输入指纹、密码、人脸识别以及接听银行工作人员的预警电话。2022年2月24日至25日,狄腾飞提供其3张银行卡的资金交易流水共计433329元,其中有被害人报案证明涉嫌犯罪的资金数额为114074元。之后雷朋伟通过微信转账给狄腾飞非法获利3000元。
案发后,狄腾飞已积极返还非法所得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单、支付宝账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对涉案银行卡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的涉嫌犯罪银行卡信息数据、被害人报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扣押清单,被不起诉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狄腾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较轻,能积极返还全部非法获利,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狄腾飞不起诉。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狄腾飞的涉案手机、银行卡、非法所得款,由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