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07:20:0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杨艳秋,王睿,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睿合民商律师团队负责人
一般情况下,主张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履行期届满,合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那么,如果履行期间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存在可能违约的风险,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对于履行期届满前的违约称之为“预期违约”,如果一方的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构成,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律对履行期届满前的违约责任主张,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
首先,主张预期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规定上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明示毁约较好判断,其表现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是否构成明示毁约,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所谓明确表示,是指必须很明确地向对方作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能是猜测的或者似是而非的;
第二,拒绝履行的一方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作出的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不会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第三,明示毁约的行为将严重威胁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在明示毁约中,比较难以判断和衡量的难点有两个:
一是怎样的 “明确拒绝履行”才符合预期违约?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都构成预期违约。比如,交付货物的一方告知购货一方,因为生产安排方面的问题,难以在约定的期限交货。在此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为交货一方构成了预期违约,因为交货方并非明确表示自己不履行义务,而是可能迟延履行,因此,不符合预期违约的要求。如果交货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无法交货,即构成实际违约。
另外,一方向另一方作出改变合同约定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并不是一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光轩(中国)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院对此作出了解读,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二是明示毁约的行为对合同目的实现要达到怎样的影响程度才能构成预期违约?
如果拒绝履行的合同义务仅是次要义务,或者拒绝履行该义务不会妨碍合同目的实现,不能以预期违约主张违约责任。
默示毁约相比明示毁约,判断难度更大一些,在构成要件上限制更多,主要表现在:
第一,另一方虽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其在将来不会或者不能履行义务。
对于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和什么程度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默示毁约”?合同法第108条并未给出明确解答。但是实际上默示毁约与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有较多相似点,二者之间是紧密相关的。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运用到默示毁约中。
第二,作为主张默示毁约的一方,首先需要证明合同义务人存在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丧失履行约能力的情形。进而向其行使不安抗辩权,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默示毁约中,判断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导致将来不会或者不能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68条列举了四类情形: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判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在出现上述情形后,一方应当通知对方,使其有机会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和主张违约责任的方式寻求救济。
预期违约责任的主张不是随意的、任性的,应当谨慎地判断合同义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构成要件,否则动辄以对方预期违约为由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既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还有可能让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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