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2:49:44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有生命权,享有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却有很多人对这一权利出现了固化理解,从而诞生了“谁受伤谁有理,谁致死谁赔偿”的错误观点。这一观点具体体现在许多小偷家属的身上,小偷偷窃时失足坠亡不思考其本身的违法行为,反而向业主住户索赔。
浙江宁波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案例,某小偷半夜行窃时,被户主发现,遭到业主的呵斥之后,惊慌失措。从6楼坠下不幸身亡。而小偷的父母抬着尸体找到户主,要求赔偿67万元,最后还理直气壮地把户主告上了法庭。
2010年9月4日,家住在宁波的李先生,半夜上厕所时听到了窸窸窣窣的响声。响声是从屋外传来,好奇心重的他走到窗外一看,发现一个小偷正通过雨棚来到自家阳台。情急之下,李先生高声大喊一句“小偷”!
却没想到把小偷吓了一跳,眼看自己的行踪暴露,小偷也放弃了原本的行窃计划,准备原路返回。只见他退回雨棚上,准备顺着天然气管道趴下去。可李先生不想就此放过这个小偷,连忙大喊“抓小偷”。
或许这个小偷的行窃经验不足,心理承受能力差,在李先生的大喊声中他也慌了神,脚下一滑便从雨棚上摔了下去。整整6层楼的高度,直接将小偷摔死当场。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叫来了救护车,但小偷早已失去了呼吸,无法接受抢救。
虽然是行窃的小偷,但李先生还是心有愧疚,觉得小偷虽然可恶,却罪不至死。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小偷的家属竟然舔着脸找李先生索要赔偿。对此李先生当然不接受,他看到小偷家属抬着死者尸体上门索赔,便以报警威胁。
但在2012年2月小偷的父母反而先一步将李先生告上法庭,家属认为小偷进入了李先生的家中,因此李先生就对小偷负有保障义务。但李先生却因为呵斥导致小偷坠亡,这属于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故而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偷的父母还说,儿子才30岁不到,死后夫妻二人的生活也成了问题,所以李先生不仅要赔偿丧葬费1.6万元,还要赔偿死亡补偿金60万,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总计67万。
李先生认为小偷的父母不可理喻,别说他只是喊了一句“抓小偷”,就算他有上前制止小偷的行为也不足为过。因此他并不担心上法院,也愿意接受公安部门的调查和法院的审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李先生是否和小偷父母所说的一样,对小偷负有保障义务?他又是否应该为小偷的死负责?
首先要了解保障义务的概念,指的是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很显然李先生的家不是服务场所,他也不是经营者。
很显然李先生对小偷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李先生的家是经营场所,小偷勉强也算潜在的消费者,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但小偷入室盗窃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甚至还有可能引发杀人抢劫等恶性行为,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因此对于小偷和抢劫犯,法律并不规定户主对其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无论李先生的家是否是经营场所,他对于不请自来的小偷,都没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反而还有制止小偷,控制小偷对其造成财产和人身侵害的权利。
但小偷最后是因为李先生的呵斥受惊坠楼而死,李先生是否应该为小偷的死负责呢?这个是一个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李先生发出呵斥的原因是看到了小偷,而他的呵斥本身也不会对小偷造成生命危险。对于一个正常人而言,不会被一声呵斥直接吓死。小偷之所以会死,是因为他想要行窃,从而站在了危险的雨棚上。
李先生的呵斥也是出于看到小偷后的本能反应,因此他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也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小偷家属的上诉,判决李先生无责,小偷陈某为自己的死负全责。
在这起案例中,李先生之所以能够全身而退,很大原因是他没有和小偷有身体接触。那如果他在发现小偷后,上前制止小偷,或者先下手为强把小偷推下楼,导致小偷摔死。那么他还要不要为小偷的死负责?
这个问题涉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如果在发现小偷后立刻上前制止其行窃,属于正当防卫。但如果恶意将小偷推下楼,或者在小偷没有武器,也没有伤人行为的前提下,持刀杀害小偷,那么则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则构成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在遇到小偷时一定要冷静地应对,不能不管不顾,做事小偷盗窃财物,但也不能冲动行事,想着先下手为强把小偷推下楼。不然造成小偷伤亡之后,还很可能会惹上官司,最后赔上一笔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