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12:59:00来源:法律常识
核心提要:
1. 在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选举中的违规行为,都会影响到业委会能否获得政府认可。
2. 选举结束后,需要向街道办和住建局进行备案,备案具有实质性审查选举合法性的作用,是政府监督职责的体现。
3.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也发生在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改、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之前,根据案件当时的规定,街道办对业主大会成立、选举业委会,具有监督职责。
4. 本案原告是业委会,被告是街道办,案件结果是原告一、二审均败诉。这给业主大会选举中的不规范行为敲响一记警钟。本案也让街道办成为被告,为街道办的后续工作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一、原告诉称
2019年3月7日,原告所在的谭家花苑小区小区5%以上业主签名提议设立业主大会,被告收到告知书后组建筹备组。在5月11日--20日业主大会选举投票期间,被告的物管科副科长在业主大会上突然宣布停止选举,理由是有人举报业委员会候选人非法拉票、干扰选举。十天后,被告给出的结论是选票没有问题,但存在其它非法问题,选举无效,业主大会重新开始。无奈,原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公益律师的指导下完成了业主大会开箱验票的程序,选举结果是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924票通过,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五人最低票897票选举通过,人数面积得票率为63%。当原告将业主大会备案手续拿去被告处备案时,被告答复业主大会程序不合法,不予备案。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会议记录;2.选票统计表;3.情况说明;4.告知书;5.备案表;6.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2900号行政裁定书;7.关于谭家花苑小区首届业主大会有关事宜的告知书;8.谭家花苑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纪要。以上证据证明原告行为合法,被告超越法律规定权限乱作为。
二、被告答辩
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案件真实情况严重不符。
涉案小区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于2019年5月11日--5月20日在小区召开,表决《小区管理规约(草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筹备组接到群众反映材料、举报信,反映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期间存在以下问题:1、投票过程混乱,存在人为干扰,影响投票结果。2、候选人多次进入大会设立的秘密填票处,诱导查看业主填票,对不符合他们要求的要求重新填写后再投入票箱。3、在业主群,发已填写的选票模板,诱导业主填票。4、业主代表(监票人)对业主已填写的选票进行查看,符合他们要求的可以投入票箱,不符合他们要求的要求重新填写后再投入票箱。被告收到这些材料后研究如何处理。经筹备组会议决定,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票箱暂不开箱,待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清楚后再行决定,随后在大会现场宣布了筹备组的决定。就群众反映材料、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通过现场工作人员和调取的小区首届业主大会5月11日--5月20日监控录像,群众反映材料中提到的问题属实。
由于涉案选举中存在严重问题,违反选举办法规定,被告无法对本次选举结果进行备案。《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纪要》会议中明确规定“任何人员不得干扰业主表决、选举投票”。被告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于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存在擅自进入秘密填票处,从事干扰选举的违规行为,负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在选举投票后,根据筹备组会议的决定封存票箱,暂停唱票,并由公益律师保管票箱的决定并无不当。原告私自唱票,严重违反选举办法规定。《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规定: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产生监票员,委托被告工作人员担任计票员、唱票员,候选人不得担任霍兼任三员中的任何一员。投票结束后,筹备组组织会场计票,由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根据以上规定,由于原告对于涉案选举结果未按选举办法规定,私自进行计票、唱票,被告对违反选举办法规定的选举行为和结果结果不能认可,原告并未选举成立,无法进行备案。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2.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纪要;3.华商报公益律师律师出具收条;4.部分监控录像;5.未央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再次回函。以上证据证明由于涉案选举中存在严重问题,经查举报事实属实。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2019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申请备案,被告表示因业主大会程序不合法,不予备案。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备案的法定职责,发生纠纷,诉至本院,诉请如上。另查明,在业主大会成立期间,有群众向被告提交举报信、反映材料,认为选举程序存在问题。被告调取选举现场的监控录像,认定群众反映的举报问题属实。同时被告就涉案业主大会的有关问题向未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该局回函中明确被告应进行监督指导,进行调查。
四、法院的意见和裁判
(一)一审法院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二、行政机关在履行备案职责时是否负有审查职责。三、被告不予备案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焦点一,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提起诉讼。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被告履行备案职责,在被告未予以备案的情况下,原告与要求被告履行职责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焦点二,被告在履行备案职责时是否负有监督审查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据此可知,街道办在本辖区内具有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依申请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职责,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有权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因此,被告有权在备案中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程序进行监督审查。
关于焦点三,被告不予备案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涉案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有群众向被告提交反映材料、举报信,被告就此事向未央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发函询问,并经调查取证后被告认定群众举报属实。原告提出备案申请后,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本次业主大会程序不合法。在被告负有对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审查职责的前提下,经相关调查取证并明确告知原告不予备案的原因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办理备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审查重点为不予备案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及《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赋予了被上诉人对其辖区内的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相关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具有备案职责。因此,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关于“被告有权在备案过程中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材料及程序进行监督审查”的认定意见。
本案中,根据《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纪要》规定,任何人员不得干扰业主表决、选举投票。二审中,经当庭播放涉案业主委员会投票期间的监控视频,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确有多名业主委员候选人在投票现场查看投票人选票并指引投票等情形,而被上诉人提交的《未央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再次回函》证实了确有群众反映选举程序存在问题的情况,故不能排除涉案选举存在干扰选举投票的可能,结合涉案选举投票结果的唱票、计票程序未有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参与的事实,本院认为,前述《条例》赋予了被上诉人的监督职责,其在发现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程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不予备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意见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注:案例来源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2行初261号行政不作为案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陕71行终1453号行政不作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