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13:35:06来源:法律常识
“医生是和病人打交道,我们是和死人打交道,我们干的就是这一行,我们怎么能毁坏尸体,侮辱尸体呢?”自称干解剖专业30年的王先生为什么觉得自己很委屈呢,案件其实是由3年多前其员工猝死案引发。
2月14日,在山东济南从事医学科研教学的王先生向华商报记者感叹,因为一位员工的意外猝死,他被判卷入毁尸刑事案件,一审被判2年,提起上诉后被判缓刑2年。“我做的是医学科研和教学,不能说我侮辱尸体,我将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诉。”
>>>员工意外身亡
报警是出于信任公安机关排除他杀
“我是学医学专业,以前在济南某高等专科学校解剖教研室,学校撤销后调到潍坊一家医院,后来创办基础医学研究所,这属于民办,我是法定代表人。”
今年56岁的王先生称,其基础医学研究所接受的人体标本都有正规合法来源,“都是医学捐献,有的是成人,也有部分的,也有整个的,因为有捐献器官的,有捐献遗体的,捐献来了以后就不叫尸体,而是叫医学实验材料。”
王先生回忆,他涉案由3年多前一位员工的意外猝死引发。
2018年12月30日,某医院遗体接收站的几具遗体,被医院科室取走相应部位之后,剩下的标本送给研究所,员工张某某处理、取材、分类后分装存放到生物安全柜里,次日,王先生就回潍坊了。
2019年1月1日,休元旦假,2019年1月2日给张某某打电话,对方一直关机,王先生只好让家住济南的女员工到所里看看,结果她从窗户外看到张某某,却无法唤醒对方。
“这个小伙有28岁,没有结婚,他是我的员工,2019年元旦放假的时候,他经济紧张,当时就没有回家,他自己留在济南,他在假期里头意外死亡,应该是2018年12月31号去世的,他的死因没有确定,可能是脑梗或者心梗,人是病死的,家属也没有让做尸体解剖,遗体就拉回去了,就是这么个情况,我该给赔多少钱就赔多少钱。”
王先生表示:“我们打了120,急救人员一看尸体已经很硬了,就说早已死亡不拉走了。”
王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当时也想,他是生病死亡还是他杀,我们也报了警,目的是信任公安机关,让民警来确认他这个人是不是被别人杀害,最后排除他杀,他的家属后来拉着遗体返回老家,我们给赔了些钱,这个事就结束了,这本身也不是刑事案件,就是一个员工意外死亡。”
>>>警方现场勘查
看到人体标本以侮辱毁坏尸体立案
2019年1月2日,王先生从潍坊赶到济南时已经是下午5点多了,“我到单位时见满院子都是人,各房间门都被打开,有穿警服的,也有不穿的,可以肯定公安人员对我们单位进行了搜查。”
王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当时放假,我也没在现场,警方勘查打开我们的房间,就看到了人体标本,就给我们立成了毁坏尸体。我就问警方,这个立案依据是什么?不能看到有遗体就是我们的不对,看到我们有人体标本就随便立案吗?”
王先生表示,就因为张某某的意外身亡,当地派出所办案才引出来这个案子。
“当地的派出所就立成刑事案件了,开始立的是侮辱尸体,后来改成毁坏尸体,其实这和人体标本没有关系,警方是看到我们实验室里的人体标本才这样办案。”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在案发民宅内清点检验,共发现较完整的尸体9具,躯干58具,头颅24枚,上肢56个,下肢81个,令有碎骨、内脏及肌肉组织一宗。
此后几天,王先生被带到派出所讯问了很多次,“看我的证照;我单位的人体标本都是从医院来的,他们有器官捐献和遗体接受的资质,他们自己的医生取了相应部位后,剩下的给我们,进一步发挥它的医学价值,毕竟我们是干这个专业的。”
2019年1月17日,警方让王先生签取保候审的字,“我不知是签什么字,瞟了一眼是侮辱尸体案,立不立案还没什么感觉,就签了字,但现在来看他们是没有立案依据的。”
>>>称被抓小辫子
放到实验室就是人体标本不叫尸体
“我们这一行大家可能并不完全了解,我们就想讲清楚,不要闹笑话,希望能理解我们做的医学实验。”
王先生认为,警方办案很勉强,“因为这个小伙儿猝死在单位,引起警方对我们职业的关注,说白了就是抓住我们的小辫子,反正单位出了事就得查。警方看着我们的人体标本,就说我们侮辱尸体。”
“警方办案得有依据,假如有一具女尸,有人去强奸尸体,那才是侮辱尸体,或者为了泄愤,用脚踩尸体,这才是辱尸,这得有证据。我们放在实验室的人体标本,有时放桌上,有时也放地上,这是根据实验室的条件,这些放到实验室的就是人体标本,就不叫尸体了。”
王先生认为,刑事案件立案是有标准的,要有构成要件,他的基础医学研究所根本不涉及这两项控罪。
“如果警方立错了案,他们不就要担责任吗?所以将错就错,我干的工作和侮辱尸体、毁坏尸体这两个罪名就没有关系,我主观上没有这个意识就不是犯罪。”
王先生表示,他创立的基础医学研究所是由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是医院各科实验室的组合,专为临床服务,对医生进行模拟手术教学培训,对医院的医学科研提供技术服务,标本的制作为临床医生提供手术参考,“我们就是医院模拟手术和医学科研的社会化服务保障单位,是一个正常合法单位。”
>>>两次取保候审
“当时掉以轻心就做成这个案子了”
“我从1992年就干解剖学专业,已经干了30来年,没想到干到监狱去了。”
王先生表示,他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办案单位可能就觉得我们负责人都有问题,最后就给我扣帽子扣上了,其实这是单位集体行为,因为我就是干这行的,当时我也掉以轻心了,就做成这个案子了。”
因涉嫌侮辱尸体罪,2019年1月17日王先生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刑拘。因涉嫌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2021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王先生说:“一审是市中区法院,判了2年实刑,二审是济南中院判的缓刑。”
2020年9月,济南市中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王先生以其对遗体解剖、制作标本系科研,并非故意毁坏,其未经许可接收捐献的遗体,属于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遂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但法院最终判了缓刑2年。
“其实很简单,我干的就是这个工作,这就是医学实验。医生是和病人打交道,我们是和死人打交道,我们干的就是这一行,我们怎么能毁坏尸体,侮辱尸体呢?不能在实验室里看到我们有人体标本就这样办案啊!”
>>>新行业有意义
医生模拟手术要在人体标本上练习
王先生提供的获奖证书证明,他曾在解剖和临床研究方面多次获奖。
王先生表示,他们所从事的是一项很有社会意义的工作,不应该被打压。“将来外科医生做手术前,都要像国外那样先在标本上模拟多少例才行,病人要求也高了,不允许医生出错;医院各科的实验室分散、成本高、利用率底,医生手术中有问题到实验室解决也就是来我们研究所解决,现在都讲社会化服务。”
“咱们国家外科医生在做临床手术以前,都要在人体标本上练习,也就是说在死人身上练,医生肯定不能用病人练啊,所以向国外学,这个行业也是个新兴行业,就是医学科研和手术模拟教学,我们做的也是对医学的支持,会促进医学捐献,只要是医学捐献的人,他们的境界就是很高了,这就是叫人来做实验的。”
王先生说:“将来我去世了,我也会捐献遗体,因为人死了以后,遗体去用作医学实验是很高尚的,放火里烧或者埋在地里,其实没有区别。”
王先生提到“死者为大“”,他认为这是从精神层面上来说的。
“我们是做医学的,我们的思想不能落后啊,当然社会上对我们这个行业认识会有差别,能讲的通,但你跟一些人说不通,那就没办法。”
“医学院校里救助病人,医生对病人实施手术,如果有失误,医疗事故再严重,不能说医生是故意伤害。同样,我们在实验室里不能说我们是侮辱、毁坏尸体,这是医学实验,但有些人根本不这么去判断,我做的是医学科研和教学,不能说我侮辱尸体。”
>>>二审法院判决
非法使用尸体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
2021年12月31日,济南市中院(2020)鲁01刑终43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经查,解剖遗体已制作标本,虽不同于常规的泄愤报复,毁损尸体的行为,但犯罪动机不影响犯罪构成,王某成立的医学所无权接收捐献遗体业务,开展范围限于非营利的科研活动,且遗体利用完毕后应进行火化等妥善处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利用非法获取的捐献遗体,制作出售人体医学标本,开展有偿解剖培训,将部分尸体随意处置,其行为是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据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王某的行为具有重大医学价值,无社会危害性的问题,经查,王某非法利用捐献遗体进行牟利活动,随意处置部分遗体,严重违背无偿捐献遗体者的初衷,也严重亵渎遗体捐献者的尊严,其行为破坏了遗体捐献行业正常的行为规范,损害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破坏社会和谐,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据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上诉人非法解剖、随意处置尸体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某的行为区别于为泄私愤而毁坏尸体的情形,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根据上诉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社区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对上诉人依法可适用缓刑。济南中院终审判决,上诉人王某犯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冻结其医学所银行账户内的违法所得173221.12元,及其产生孽息予以追缴。
>>>事业中断损失大
不服缓刑判决找律师准备继续申诉
王先生表示,他们这个工作与众不同,也考虑到对周围尽可能低的影响。
“我本能地遵守行业规则,绝无违法行为。考虑到周围人不知道更好,外行知道的越少越好,内行知道的越多越好,对医生的手术模拟学习班都是在周末或节假日举办,影响小,这样3年来从无人打搅,几个班办下来在全国已小有名气,但怎么也没想到一个年轻人的死亡,会引起这样的事。”
王先生称,自己的事业也因此中断,“最后弄得我的单位也不能干了,我单位二期是到2020年6月,后来也没有能再去换证,所以损失就很大了。”
现在推动依法治国,王先生没想到自己会被这样判刑。“把我一个人判了,我是很气愤的,现在二审结束了,给我判了缓刑,我找好律师准备继续申诉。”
>>>公益律师解读
有合法来源非捐献遗体解剖科研不构成犯罪
2月18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对本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赵良善律师指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客观上侮辱了尸体,比如,毁损猥亵尸体、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
根据《刑法》第302条规定,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毁坏尸体罪,只是单纯对尸体故意毁坏,不具有侮辱性。根据《刑法》第302条规定,故意毁坏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赵良善表示,本案中,虽然王某创办的基础医学研究所负责医学科研和教学,有权对实验室的人体标本做实验,但是本案的焦点是,法院认定了王某的医学所无权接收捐献遗体业务。当王某的医学所无资质接收捐献遗体业务的情况下,对捐献的这部分遗体进行解剖的,则是故意毁坏尸体,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而对于有合法来源的非捐献的遗体,王某有权予以解剖、科研等,这不违法,不构成犯罪。
华商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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