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找劳动案件律师费,劳务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时间:2023-01-24 20:24:4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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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190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7月28日 9:00

开庭地点:第七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周绪阳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黄文

被告:李运中

第三人:张国星

案情简介

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于2019年1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佛山市三水某厂房(九间铺位后面的厂房用地)租给乙方使用;双方约定租赁租金,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每月租金人民币16000元;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作生产用途使用,如乙方用于其它用途或转租他人,须通知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019年1月18日,原告将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现状交由被告使用。但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前提下,自行将案涉土地及建筑物转租给案外人佛山市三水西南街创模五金加工店(经营者:张国星)使用,被告每月收取第三人租金为每月34000元。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确认双方合同于2019年8月1日解除。

2019年11月13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合同无效。该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30日生效,后原告即向被告送达《搬离通知书》,并多次要求被告搬离租赁物及返还租赁物,但被告至今仍在使用案涉租赁物,拒绝向原告返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明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搬离租赁物并返还租赁物。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2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395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7月28日 9:0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叶少敏

书记员:叶凤华

当事人

原告:苏小兰

被告:巫文华、广州大可龙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9年8月14日,被告巫文华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装载2595KG货物沿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易库仓储中心前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右转弯时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苏小兰由东往西方向逆行,致使重型厢式货车车身右侧与两轮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苏小兰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20日,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巫文华、苏小兰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苏小兰受伤后,被送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治疗,住院75天,医疗费用合计80310.91元。2020年4月23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受理原告伤残鉴定申请,鉴定费用1956元。2020年4月2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苏小兰左踝关节功能丧失87.5%,符合九级伤残;左足五趾功能丧失大于50%,符合十级伤残。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苏小兰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巫文华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州大可龙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被告巫文华的雇佣单位,理应对被告巫文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承保机构,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01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7月28日 9:0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卢泽辉

书记员:李玉蕾

当事人

原告:曾凡兵

被告:李秀英、彭祖国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被告李秀英、彭祖国两人以佛山市某公司开发新产品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6年10月31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李秀英所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500000元,在偿还了174672元后就一直没有归还所剩欠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4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925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7月28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柒善林

书记员:劳凯欣

当事人

原告:邓广毅

被告:吴伟强、黄元聪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铺位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铺位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经营用途为:美容、美发及其配套项目。后导致楼层渗水,故提起诉讼:1、被告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7号104及二层的漏水部分进行修复;2、交清2020年2月租金三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4、赔偿因拒绝张贴招租广告产生的损失费用每天100元,共9000元;5.赔偿因延时修复所产生的租金费用,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修复完毕止,以每天1000元计算。在答辩期内,被告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邓广毅退还租赁保证金80000元给反诉人;2、判令被反诉人返还2020年3、4月份的租金共29000元给反诉人;3、本案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5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856号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7月28日 9:30

开庭地点:大塘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陈志君

书记员:陈韵思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六和村梅园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钟楚红、甘少梅

案情简介

原告与两被告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甲方(原告)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某村鱼塘发包给乙方(被告)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承包款为每年2040元。同时约定,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2018年鱼塘承包款,自第二年起,乙方必须在当年的12月底前将下一年的承包款一次交清给甲方。

原告在与两被告签订上述合同后,依约将鱼塘交付给两被告承包经营,但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18年及2019年的鱼塘承包款,共拖欠原告承包款4080元。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款,两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利益,故诉至法院。

6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执异41号

案由:执行异议

开庭时间:2020年7月28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刘新湖

书记员:余丽雯

当事人

异议人:佛山市勋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本院受理异议人佛山市勋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佛山市勋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武汉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为(2020)粤0607执1534号案的共同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债务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7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299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7月29日 9:0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邓家石

书记员:欧海彤

当事人

原告:蒋强

被告:叶伟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6日23时42分许,被告叶伟贤驾驶车辆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某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被告叶伟贤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受伤后先后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卫生院等进行住院及门诊治疗。病情稳定后,原告经鉴定后为十级伤残。被告叶伟贤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被告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8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752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7月29日 9:00

开庭地点:第五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梁敏

书记员:古丽华

当事人

原告: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普创天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30日,原、被告就“三水区豪杰织造厂有限公司增容配电工程”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指定的豪杰公司增容配电工工程,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按设计要求为被告的项目安装相关电气设备,该项目为固定总价人民币580000元,被告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

项目完成后,经过公司安居验收合格可以使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0000元及为违约金58000元,合计63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3、案件全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9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602号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7月29日 9:00

开庭地点:第七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蔡月梅

书记员:成婉玲

当事人

原告:黎木娇、周德勇

被告:佛山阳光丽舍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佛山阳光丽舍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三水鸿安花园分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托被告作为房产中介卖掉涉案房屋,当时交了1万元水电等物业押金,合同约定待尾款到账,买方过户后立即退还。其次,在2019年8月14日买方交首付给原告的时候,被告要求原告交了1万元作为户口迁出的押金,声明待户口迁出立即退回。此外,被告要求原告在2019年10月把钥匙交给买方先办理入住,承诺期间的物业费由原告代交,过户后由买方返还。

2020年4月21日买方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不但没有告知原告,故意隐瞒,拖延退回水电费的押金,还不配合叫买方把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原告所交的物业费还给原告,多次跟被告沟通,不是电话不接就是找理由拖延。

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最后原告跟被告说明再不退回押金,就找相关部门解决,被告才回复我们,承诺2020年5月15日退回水电的1万元押金以及迁户口的1万押金,原告15日电话跟被告沟通,说15日当晚到账,结果不但没有到账,后期联系被告,不接电话,拒绝沟通。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10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032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7月29日 14:30

开庭地点:院部第十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钟国兴

书记员:蔡晓君

当事人

原告:王成华

被告:佛山市几何陶瓷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到2017年6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017年7月原告被调到总厂上班。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原告确认劳动关系并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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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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