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20:50:32来源:法律常识
朱某和曾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曾某经常向朱某讨要借款但朱某都借故未归还。然而曾某却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反而是找来了自己在“江湖”上的一群朋友帮助自己“讨债”,多次骚扰朱某。2022年3月的某日,曾某找来了自己的朋友罗某、艾某来到朱某的家中要求朱某还款,后曾某索债未果,于是在朱某家中肆意破坏,用铁锤将朱某家中的玻璃砸碎,甚至用桌椅将其家中的大理石餐桌砸烂,并破坏其家中的各类电器。经当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曾某毁坏朱某家中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遂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朱某拖欠曾某借款本息未归还,曾某多次找到朱某讨要未果,于是其来到朱某的家中肆意破坏以泄愤,曾某用铁锤对朱某家中的玻璃、大理石餐桌砸烂以及各类电器实施破坏,毁坏朱某家中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故曾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曾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作出上述判决。
切勿为了泄愤而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否则为了逞一时之快可能构成犯罪,让自己深陷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