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0:53:4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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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西安市雁塔区某村地块紧缺,无法对新申请宅基地的村民按户进行分配。该村四户村民为响应政策,利用同一块宅基地建房。房屋建成后,四户村民通过平等协商,合理分配了所盖房屋用于居住或出租。
2021年,该村被当地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因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无法保障村民原有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部分村民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协议。村民随即就收到了征收单位的强拆威胁,房屋遭到破坏。
面对征收单位的强硬态度,由于自身法律知识和应对拆迁问题的经验欠缺,几户村民决定聘请专业征收拆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遂联系到在明律师事务所代为维权。
经过对案情的详细研究,律师为委托人起草并发送了律师函。针对拆迁单位的征收通知和断水断电堵路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面对拆迁单位首次直接破坏房屋门窗的行为,律师指导当事人报警和取证。不出所料,派出所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不予理睬委托人的报警求助。律师立即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复议公安机关不作为。
然而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拆迁单位却毫无顾忌,得寸进尺,进一步破坏了委托人房屋的窗户。报警无用吗?非也,继续报警。这次民警当场抓获了肇事者。
在委托人去派出所做笔录之前,律师为委托人分析了这起“破坏”行为,不外乎“盗窃”和“故意破坏”两种可能,并且预测了在派出所可能发生的状况。
有了在明律师的指导,委托人在派出所做笔录时,从容不慌。对于出现的新状况也在意料之中。
第一,民警告诉委托人此案系民事纠纷,让委托人自行处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让肇事者写下愿意将破坏的窗户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民警极力将此案定性为“侵占”案件。
委托人当即向律师反馈了以上信息,在明律师向委托人分析了民警的动机,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
首先,肇事者的承诺完全不可信,该承诺非民警组织调解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没有任何效力,再者没有注明肇事者的任何信息,后续该找谁都不能确定,故应当拒绝接受该承诺。
其次,该案并非民事纠纷,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民警无法确定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应当先作为治安管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不能以民事纠纷一推了之。
最后,该案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民警的潜在目的是将该案定性为侵占案件,从而让委托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
总之,民警完全是在为自己不履行法定职责找理由。
委托人听了在明律师的建议后,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民警最终为委托人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民警起初根本不愿意为委托人出具任何材料)。由于前述的复议程序还未完成,复议决定还没作出,故在明律师并未马上对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启动相应的程序。
事后,委托人又咨询在明律师是否还有其他办法,在明律师应委托人要求,向其提供了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举报电话,并告知可以向相关机关反映情况。随后,委托人积极配合并落实了在明律师的建议。
最后,此案由派出所民警交由刑警调查。刑警在涉案房屋周围拉上警戒线并贴上封条,违法破坏及强拆行为才得以被阻止。这是用另一种方式保住了房屋,为委托人与征收单位之间的谈判争取时间、增加筹码,化被动为主动。
在房屋征收中,补偿安置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公安机关也不愿意看到自己辖区内出现不和谐的因素。
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处分他人财产,更不得肆意破坏房屋。如破坏房屋行为发生,并不代表完全就是坏事,关键在于如何应对。倘若应对方法适当,将会创造对被拆迁人更为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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