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找律师吗,职业打假人找律师吗有用吗

时间:2023-01-25 03:12:2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重庆女子王某因在网上卖出150份自制的传统熟肉类食品“扣碗”,被买家邵某以“三无产品”提起诉讼,结果法院判决女子王某除了退还4500元“扣碗”货款外,另外还需要给予邵某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该事件一经媒体报道,就引发了热议。

类似的案例,在广东佛山也曾发生过,然而结果,却是另外一个版本。


“知假买假、恶意诉讼索取10倍赔偿,合法吗?”广东法院:不支持

【案情简介】

广东佛山,女子彭某从小耳濡目染,从其母亲那里学得一门好手艺,她做的传统小吃粽子,香甜软糯,吃过的人都赞不绝口,深受人们的好评。

成年后,女子彭某便以此为业,互联网经济兴起后,她通过网络销售自己亲手做的粽子,因其物美价廉,非常受欢迎。

一天,女子彭某通过网络接到了一笔大单,一名买家向她订购了13盒,总价3540元的粽子。

收到货款后,彭某迅速按要求发了货。

然而,这名买家收到彭某寄来的13盒粽子后,根本就没有开封食用,直接以其是“三无食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彭某返还货款3540元,并承担10倍的赔偿金35400元,即“退一赔十”。


“知假买假、恶意诉讼索取10倍赔偿,合法吗?”广东法院:不支持

该买家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女子彭某销售的粽子,使用的是简易真空包装,包装袋上既没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也没有保质期等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三无食品”。

2、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食品包装上没有执行上述规定的,属“三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3、根据以上规定,女子彭某销售“三无食品”,应当“退一赔十”,即返还其购买13盒粽子的本金3540元,另外赔偿35400元。

接到买家的起诉书后,女子彭某懵了,她随即意识到,这是遇上了传说中的“职业打假人”。

她立即咨询律师,找来法律书籍学习,然后向法院提出了答辩意见:

1、自己大学刚毕业,响应国家号召,自主创业,刚起步,管理不完善属实,但是自己销售的粽子质量不存在问题,也没有造成危害,不应承担10倍赔偿金;

2、买家知假买假,恶意索赔,碰瓷式维权,其购买粽子不是以消费为目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


“知假买假、恶意诉讼索取10倍赔偿,合法吗?”广东法院:不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本案买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为了消费而购买的女子彭某的粽子,其大量购买粽子索赔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认定为消费行为,其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定义。

因此,本案买家提出的“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女子彭某返还买家货款3540元,买家则退还13盒粽子给女子彭某,驳回买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买家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法院观点,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案例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假买假、恶意诉讼索取10倍赔偿,合法吗?”广东法院:不支持

【律师看法】

一、知假买假、恶意索赔,“碰瓷式”维权,违背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原则。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违背了法律制定者的初衷,不符合立法目的,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对于类似的恶意诉讼和“碰瓷式”维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4月22日表示,“其给知识产权制度正常运行带来干扰,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浪费国家行政资源。我们要共同打击和规制这种行为。”

虽然这是针对知识产权领域而言的,但是这却表明了国家对类似行为的态度十分明确,应予以打击。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知假买假、恶意诉讼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法律上如何定性,也一直存在争议。

但是,这种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合法。


“知假买假、恶意诉讼索取10倍赔偿,合法吗?”广东法院:不支持

二、知假买假,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行为人的身份,不属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不能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

虽然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主张商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这种“退一赔十”的规定,适用主体只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职业打假人,其购买商品,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另有所图”。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他们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属于一种变相的经营行为。

因而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适用“退一退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本案中,大量购买女子彭某的粽子,却一个也没有食用,直接起诉索取10倍赔偿的买家,即属于以上行为,两级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

对于正被网络热议的重庆女子王某因卖150碗扣肉,被判返还货款和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的判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其工作人员已专门走访了女子王某,告知其可以在6个月申请再审。

最后,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知假买假、恶意诉讼索取10倍赔偿,合法吗?”广东法院:不支持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315全民行动”#


#奇妙知识季#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土地 自诉 房屋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打官司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找律师可靠吗 公司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刑事案件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车祸 补助费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工资 债权 鉴定 伤残 程序 条件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拆迁人 期限 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