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4:54:12来源:法律常识
以亲办走私毒品不起诉案例分析“毒贩妈妈”类案的辩护要点——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中心周讲实录(五)
时间:2021年12月4日上午
地点:广强会议厅
主讲人:何天云律师
主持人:李伟律师
点评人:李泽民律师、杨天意律师
其他参会者(按签到顺序):马泽恩律师、韩武斌律师、卢捷培律师、张春律师、王如僧律师、吴斌律师、林永杰、杨琳琳、李蒙、任传昱。
一、开场——简明扼要,直奔主题
李伟律师:广强刑事合规辩护中心主任
首先,李伟律师对今天的主讲人、点评人做了简短的介绍。其次,李伟律师指出无罪案例是所有刑辩律师的不懈追求,何天云律师将为我们主讲的走私毒品罪不起诉案例将成为该领域的标杆与典型。最后,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我们迎出了本次周讲的主题及主讲人。
二、开讲——办案指引:先破后立;本案历程:跌宕起伏
何天云律师:广强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引子——案情简介:
A某因疑似患有抑郁症,到医院就诊后效果不佳,遂沟通境外B某并向其购买我国管制药品阿德拉。入境时被查处,经鉴定,该药物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总净重量11.2克。
(二)入罪逻辑:走私+毒品,成罪!
本案有违法入境的走私行为,涉案物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属于毒品,行为人对此行为具有故意,无其他阻却事由,理应构成走私毒品罪。
(三)辩护逻辑:有破有立
何天云律师指出所谓的破立,前者“破”是指对于入罪的逻辑结合事实、证据进行辩驳使其不能完整构罪,后者的“立”是指通过重新解构案件材料还原案件事实,准确定性涉案行为。
何天云律师进一步指出,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中有破即为已足,因为法定构罪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在实务中,单纯依靠“破”并不能最大限度保证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在“立论”的过程就是更为锐利的“破罪”过程,对于本案来说更为典型。
(四)争议焦点:毒品?药品?
何天云律师强调,对于本案来说,破立的重点都在“毒品”的认定上。而对于本案的涉案药品阿德拉而言,属于管制药品是毋庸置疑的。而关于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武汉纪要》中指明:“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可知管制药品只有在非法适用的情况下,才属于毒品范畴。
对于《武汉纪要》的解读中进一步明确:精神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是通过合法渠道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有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
何天云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奠定了本案的基本辩护观点,对于入罪逻辑的破除初露端倪。
但是在“立论”的过程中,何天云律师则遭遇了不小的颠簸。因为对于当事人患有“抑郁症”的事实存在争议。主要争议是有就诊记录、病历、处方,但是没有确切诊断结果,最终何天云律师通过进一步梳理案卷材料,重新提取就诊单、住院记录、处方笺以及购药记录;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与确定病情相关的事实,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出具详实的法律意见,最终说服检察官接受了当事人患病的事实,进而接受了涉案药品不属于毒品的观点。
在以上事实、法律的基础上,检察院最终做出了“走私毒品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五)复盘:与检察官的沟通要充分准备
何天云律师向我们介绍,本案检察官在结案向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感叹:像这种有争议案件,还是需要请专业律师的介入。何天云律师认为,因为检察官的工作量很大,很难做到有如辩护律师一样的对于本案的全面认识。
何天云律师强调,很多时候,我们首先要引出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的疑惑,其次是针对这些疑惑进行答疑,这两者都建立在一个充分准备的基础上。
最后,何天云律师感叹,能够达致无罪的刑事案例不仅需要律师的尽职尽责,还需要当事人的信任,更离不开怀揣公正之心的办案人员。
三、点评
本次的点评人是李泽民律师和杨天意律师。李泽民律师为本案的基本走向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杨天意律师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就一些细节问题与何天云律师进行过深入的交流。
(一)李泽民律师——精研意味着持续不断的总结、提高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李泽民律师认为,何天云律师的成功案例再一次证明了广强律师的追求——精益求精,铸造经典。精益求精要求我们对于个案或者类案持续不断的总结与提高,铸造经典要求我们不断追求成功的个案,力求每一起案件都向经典靠拢,并力图成为经典案例。
李泽民律师强调,何律师的成功案例就足以成为一个经典案例,该起案件可以成为类案的一个指引,既可以帮助律师同行固定类案的辩护思路,也可以为办案人员释明辩护视角,进而达到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的目的。
(二)杨天意律师——情、理、法在案例中应当统一
杨天意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杨天意律师结合本案的争议与结果,从《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谈起,其认为法理与情理的矛盾与冲突是经常存在的。我们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通过自己的专业工作调和法律、情理之间的矛盾,这并不是一种苛求,而是法律人的一种追求。当然达致这种追求不仅是需要一种热忱,更需要辩护技能的熟稔。
四、讨论
周讲会的目的在于交流、沟通和锻炼,所以列席的各位律师、律师助理都对本次讲座的感受、体会进行了交流。
(一)马泽恩律师——律师是专业的好人
马泽恩律师:广强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马泽恩律师认为,好律师不仅是一个专业的律师,也是一个善良的人。无论从工作还是生活中的接触来看,何天云律师都是一个“专业的好人”。也正是这样的专业的好人,才会得到当事人的信任,愿意把案件的全部情况详尽的告知。
(二)韩武斌律师——办案缝补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裂隙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韩武斌律师从“毒贩妈妈”案件引发的社会轰动现象着手,指出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着裂隙。其认为,何天云律师的成功案例缝补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裂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之后规范层面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素材。
(三)卢捷培律师——不遗余力搜集有力观点
卢捷培律师:广强金融、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卢捷培律师以自己承办的案件为例,说明了辩护观点的生成、证成不是一蹴而就,需要不遗余力去搜索。不仅需要遍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应当注意承办人员、审理法院、本地区法院对于某一案件、某一行为所持有的观点。
(四)林永杰——感触良多,觉责任重大
林永杰:广强民商事辩护中心研究员
林永杰认为,何天云律师的案例向我们生动地描述了我们承办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毒品案件在法律上属于重罪,在道德上也具有较强的否定价值。本案能够以不具备“犯罪故意”谋得不起诉决定,让我们再一次看到刑事律师的担当。
(五)杨琳琳——辩护工作要穿针引线
杨琳琳:广强金融、非法集资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遍观成功案例的达成,辩护律师都是在将案件的有利因素进行联系,有利的事实、证据是珠玉,观点是使其合理排列、展现的内线,而良好的沟通就是使得案件有所突破、最终有所获的“银针”。何天云律师的成功案例也正是如此达成的,与我们而言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六)李蒙——药品滥用才构成犯罪
李蒙: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蒙从毒品、药品同为drug一词入手,指出药品与毒品并非泾渭分明的,特别是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这类管制药品而言,他们与毒品共享着毒害性、致瘾癖性、受管制性。他们之间最本质的属性应当是“是否合法使用”,也即药品滥用才构成犯罪。
(七)张春律师——医疗目的不应宽泛
张春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张春律师认为,不应对医疗目的进行过于宽泛的解释。比如,对于以减肥为由的使用管制药品,则应当区分对待——因病还是因爱美,既不能一概入罪,但是一概出罪也是较为困难的。其次该目的应当是主客观相一致的,既属于客观需要,主观上也应当有所认识。
(八)王如僧律师——严守法律,层层逼问
王如僧律师:广强经济、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王如僧律师从毒品案件的重要性入手,指出毒品的司法认定不应当脱离教义学,也即规范的解释,因此不应当将非法使用性拉入毒品的认定范畴内,应当将其归为管制性的范畴内。对于本案,王如僧律师指出,应当抽丝剥茧进行辩护思路的设置。首先是不是走私?其次是毒品还是药品?再者认定为药品的话,是有病还是没病?等等,王如僧律师强调,对于其他的类似问题,也应当做如是步骤的分析,打破砂锅问到底才能找到辩护的核心观点。
(九)吴斌律师——专业藏在细节之中
吴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吴斌律师认为,走私管制药品不起诉案件体现的是专业精神,也彰显了广强所精益求精,铸造经典的理念。所谓的专精,不能泛泛而谈,一定是落在实处的,藏在细节之中的,比如本案这里的抑郁症情节以及证成抑郁症存在的工作技巧。
五、结语
李伟律师:经典案例成就品牌。
李伟律师认为,今天周讲中反复提及“精益求精,铸造经典”是因为不起诉结果的来之不易。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和刑事政策问题,毒品案件在我国一定是高压管控的态势,这种情况下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走私毒品故意”不成立的不起诉结果是极为难得的。
经典案例成就品牌,一事精致足以动人。无罪(不起诉)不仅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福音,也是刑辩律师最美的皇冠。
再一次感谢何天云律师的倾囊相授。敬请大家关注下一期王如僧律师主讲的实用辩护技能交流:《刑事案件,第一次如何有效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