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5:03:57来源:法律常识
有些律师感觉到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对于法律顾问单位采用来者不拒的方法是错误的。他们的想法不管这个单位如何,只要你聘请我,给我顾问费,就可以与这家单位达成协议,做这家的法律顾问。这些律师得出发观点做单位的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挣钱。我认为确实这样的方法可以快速的挣钱。可是会出现一些弊端。有些弊端就是自己给自己挖的陷阱。
并不是所有的单位均有法律顾问的需求。有的单位有这样的需求,有的单位就没有这方面的需求。单位是否有这样的需求,要从两方面说起。第一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来是否有这样的需求意识?如果是单位负责人自己觉得有律师做法律顾问的需求意识那就很好了。不管这种意识是以前吃过亏得来的意识还是别人的灌输得来的意识。第二是单位具有现实法律顾问的需求。在现实方面没有这样的需求,单位肯定是不会花钱聘请法律顾问的。
律师为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是指导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
如果单位负责人的理念是为了其非法利益的目的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那么律师的有关执业规范也是不允许的。我觉得律师应当是法治建设的维护者,不能是破坏者。律师不能够为虎作伥、助纣为孽。
律师的理念与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的理念应当在总的目标上相同。
律师是要给单位从事劳务的,单位是要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律师费。对于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的单位,我是不会接受其邀请的。
多少费用才是等价有偿?这要根据单位所要律师做的工作量来衡量,也要根据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来衡量,也要律师自身的资质、能力来衡量。优质优价、劣质劣价;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还要参考社会法律服务价格。
律师为单位做法律顾问,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不存在谁管理谁的关系。法律服务应当属于是承揽关系的范畴。这种法律服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存在单位管理律师的劳动关系。律师在工作中得到平等的尊重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应有之意。有些单位喜欢把律师当成自己的员工来使用的做法是错误的,律师也不能把自己当做单位的员工来工作。